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乌沙新康路1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新康路1号101室,主要从事塑胶接插件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为80万元,占地面积为7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胶接插件2000万个/年,员工人数为10人,均不在项目内宿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破碎工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磨床加工工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厂区内非*烷总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未说明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三、表11未说明排气筒高度,表14注塑机产能存疑;四、排气筒出口流速合理性存疑;五、注塑工序中的成型温度与成型加工温度前后描述不一致;六、报告风量计算公式与项目集气罩类型的不匹配;七、活性炭层厚度低于0.3m与相关设计规范及装填要求不相符;八、附图5遗漏50m范围包络线,附图8项目位置存疑;九、噪声执行标准值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乌沙新康路1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长安优雅电子厂, (略) (略) 长安镇乌沙新康路1号101室,主要从事塑胶接插件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为80万元,占地面积为7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胶接插件2000万个/年,员工人数为10人,均不在项目内宿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破碎工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磨床加工工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厂区内非*烷总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未说明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三、表11未说明排气筒高度,表14注塑机产能存疑;四、排气筒出口流速合理性存疑;五、注塑工序中的成型温度与成型加工温度前后描述不一致;六、报告风量计算公式与项目集气罩类型的不匹配;七、活性炭层厚度低于0.3m与相关设计规范及装填要求不相符;八、附图5遗漏50m范围包络线,附图8项目位置存疑;九、噪声执行标准值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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