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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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项目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国家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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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崖州区创业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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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项目
(略) (略) "
(略) 崖州区崖城镇三亚崖洲湾科技城YK03-10-08-01地块
(略) 世纪 (略)
本项目占地面积8488.25m2,总建筑面积26674m2,地上建筑为转移转化中心大楼一栋,地面8层,总高度44.7m,建筑面积16952m2,部署深加工 (略) 场转化中心、科技成果信息与展示中心、成果评价与交易中心等三大中心。地下建筑2层,建筑面积为9722m2,主要是停车及设备用房。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项目运营期的各项污染物,在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治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三十一、科技服务业-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属于鼓励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故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综上所述,项目建设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是基本相符的。
根据《 (略) 崖州湾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府函[2019]488号),项目地块编号为YK03-10-08-01地块,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本项目属于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项目属于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所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经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其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或消除。项目建设及运行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污染物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废水:根据项目周围的环境特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本项目实验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地面擦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崖城水质净化厂处理,故废水总量控制不再分配。废气:项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总量控制为15kg/a。总量控制指标最终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项目总量指标来源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
项目施工期在四周红线设立围墙防护,对挖方弃土、沙石堆场及其它易引起水土流失的物料堆场采取“先挡后堆”的作业方式,在堆场周边构建一定高度的围墙或堰堤对土堆等进行拦挡,雨季及时采取苫布等遮雨材料进行遮盖,对施工裸露地段,特别是坡度较大的边坡须及时采取工程或绿化措施进行覆盖,缩短裸露时间,减少水土流失;为杜绝生物入侵的可能,项目绿化工程须使用当地乡土的植被物种,不得引种外来植被物种。项目营运期对项目绿化进行养护,对不能成活植株或成活率较低的区域进行补植,且选择环保无毒的肥料和农药施用于绿化,雨季应注意适时适量施用,以免其可能随雨水径流而形成面污染。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与项目建前相比, (略) 生态环境将得到较大的改善,该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将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可行。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二级标准;项目区周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2021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100%、优良天数为365天,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为14~90、年均值为36。2 (略) 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共365天,其中,全年空气质量指数AQI属一级(优)的天数共316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86.6%,属二级(良)的天数共49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13.4%。我市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2~7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4~28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范围为8~118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平均浓度范围为3~62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2~0.7毫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6毫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为27~148微克/立方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为106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按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评价);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泄漏事故:本项目使用的实验试剂采用瓶装或桶装的包装形式,库存量均较小,若发生泄漏,现场应急人员佩戴护具,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使用消防沙等对泄漏液体进行围堵吸收,应急救援产生的废物收集至应急收容桶内,作为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火灾事故:本项目实验室区域配备灭火器,发生火灾事故后采取的灭火措施主要为使用干粉、泡沫、沙土等灭火物质进行灭火,不会产生消防废水。当发生蔓延性火灾时,可能产生消防废水,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封堵可能受污染的雨水收集口等。此外预先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大大降低事故来临时可能受到的影响。本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亚洲湾科技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体现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注意与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对接与联动,并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立即响应,采用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发生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尚未收到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意见。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国家热带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 (略) 崖州区创业街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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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崖州区崖城镇三亚崖洲湾科技城YK03-10-08-01地块
(略) 世纪 (略)
本项目占地面积8488.25m2,总建筑面积26674m2,地上建筑为转移转化中心大楼一栋,地面8层,总高度44.7m,建筑面积16952m2,部署深加工 (略) 场转化中心、科技成果信息与展示中心、成果评价与交易中心等三大中心。地下建筑2层,建筑面积为9722m2,主要是停车及设备用房。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项目运营期的各项污染物,在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治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三十一、科技服务业-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属于鼓励类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故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综上所述,项目建设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是基本相符的。
根据《 (略) 崖州湾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府函[2019]488号),项目地块编号为YK03-10-08-01地块,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本项目属于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项目属于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所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经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其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或消除。项目建设及运行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污染物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废水:根据项目周围的环境特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本项目实验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地面擦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崖城水质净化厂处理,故废水总量控制不再分配。废气:项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总量控制为15kg/a。总量控制指标最终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项目总量指标来源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
项目施工期在四周红线设立围墙防护,对挖方弃土、沙石堆场及其它易引起水土流失的物料堆场采取“先挡后堆”的作业方式,在堆场周边构建一定高度的围墙或堰堤对土堆等进行拦挡,雨季及时采取苫布等遮雨材料进行遮盖,对施工裸露地段,特别是坡度较大的边坡须及时采取工程或绿化措施进行覆盖,缩短裸露时间,减少水土流失;为杜绝生物入侵的可能,项目绿化工程须使用当地乡土的植被物种,不得引种外来植被物种。项目营运期对项目绿化进行养护,对不能成活植株或成活率较低的区域进行补植,且选择环保无毒的肥料和农药施用于绿化,雨季应注意适时适量施用,以免其可能随雨水径流而形成面污染。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与项目建前相比, (略) 生态环境将得到较大的改善,该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将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可行。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二级标准;项目区周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略) 生态环境局**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2021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100%、优良天数为365天,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为14~90、年均值为36。2 (略) 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共365天,其中,全年空气质量指数AQI属一级(优)的天数共316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86.6%,属二级(良)的天数共49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13.4%。我市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2~7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4~28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范围为8~118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平均浓度范围为3~62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12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2~0.7毫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6毫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为27~148微克/立方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为106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按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评价);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泄漏事故:本项目使用的实验试剂采用瓶装或桶装的包装形式,库存量均较小,若发生泄漏,现场应急人员佩戴护具,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使用消防沙等对泄漏液体进行围堵吸收,应急救援产生的废物收集至应急收容桶内,作为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火灾事故:本项目实验室区域配备灭火器,发生火灾事故后采取的灭火措施主要为使用干粉、泡沫、沙土等灭火物质进行灭火,不会产生消防废水。当发生蔓延性火灾时,可能产生消防废水,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封堵可能受污染的雨水收集口等。此外预先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大大降低事故来临时可能受到的影响。本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亚洲湾科技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体现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注意与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对接与联动,并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立即响应,采用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发生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尚未收到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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