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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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青皇村葵青路242号A栋一楼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清溪镇青皇村葵青路242号A栋一楼1号,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总占地面积约为6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600m2,从事音响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音响配件2185.29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将注塑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在车间出入口设置软帘减少车间内的废气外逸,并在注塑工位处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外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围的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打磨过程产生的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后利用碎料机破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项目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和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外运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火花油、含火花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含切削液金属碎屑、废切削液桶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10664号)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青皇村葵青路242号A栋一楼1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清溪镇青皇村葵青路242号A栋一楼1号,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总占地面积约为6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600m2,从事音响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音响配件2185.29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将注塑设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在车间出入口设置软帘减少车间内的废气外逸,并在注塑工位处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外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围的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项目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打磨过程产生的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次品收集后利用碎料机破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项目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和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外运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火花油、含火花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含切削液金属碎屑、废切削液桶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有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10664号)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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