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用地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
2 | 宗地地价评估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 有相应 (略) 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供地许可(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 ||||||
3、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 | ||||||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
3 | 宗地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供地许可(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出具宗地图 |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第55号令); | ||||||
3、《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 | ||||||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 ||||||
4 | 宗地地价评估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 有相应 (略) 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3条.5.4条.6.3.2条.7.3.2条.8条; | ||||||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
5 | 宗地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出具宗地图) |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第55号令); | ||||||
3、《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 | ||||||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 ||||||
6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 ||||||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 ||||||
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有设计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 ||||||
8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临时用地许可) | 1、《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临时用地审批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81号); | ||||||
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89号) | ||||||
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名编制(用地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含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编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 | ||||||
3、《 (略)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
11 | 规划选址论证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12 |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建筑面积复核 |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服务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用地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
2 | 宗地地价评估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 有相应 (略) 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供地许可(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 ||||||
3、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 | ||||||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
3 | 宗地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供地许可(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出具宗地图 |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第55号令); | ||||||
3、《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 | ||||||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 ||||||
4 | 宗地地价评估 | 1、《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 有相应 (略) 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3条.5.4条.6.3.2条.7.3.2条.8条; | ||||||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
5 | 宗地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出具宗地图) |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第55号令); | ||||||
3、《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 | ||||||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 ||||||
6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 ||||||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 ||||||
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有设计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 ||||||
8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临时用地许可) | 1、《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临时用地审批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81号); | ||||||
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89号) | ||||||
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名编制(用地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含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编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机构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许可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 | ||||||
3、《 (略)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
11 | 规划选址论证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12 |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复核、建筑面积复核 |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服务 | (略)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条 | 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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