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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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交城县清廉机关建设要求,本着减轻企业负担,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现对《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交审管发〔2021〕26号)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红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财政资金,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7〕493号)等有关规定, (略) 及区县咨询评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

第四条本局对报名申请开展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在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机构,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具有丰富的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经验和服务能力;

(三)近三年内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短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资质条件符合规定即可进入评估机构名单;

(二)根据审查情况拟定“短名单”报请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确定后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七条委托咨询评估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 (略) 建设 (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09〕9号)文件精神, (略) 及周边县评估费用情况,按照项目评估类型、大小、难易等分类确定后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审批局依据咨询评估合同和《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开具的发票结算支付。

第八条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委托程序

第九条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一条龙排队;

(二)按照排队先后顺序,拟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不能接受任务,应说明情况,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局党组成员、项目股室负责人根据有关程序和专业特点从短名单中研究确定。

第十条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一)业务股室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咨询评估内容、重点、评估费用、完成时限及拟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等;

(二)根据回避原则,业务股室需对排队拟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是否需要回避问题进行审查,不需要回避的,拟确定为本次咨询评估机构,需要回避的,按排队顺序重新确定拟咨询评估机构。

(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批办流程,确认选定评估机构,同时签订咨询评估合同。咨询服务报价低于2020年参考价标准的机构在以后的评审服务中优先选用。

(四)对正在进行或尚未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其他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修改不计入时限。

第十二条对特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本局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负责督促项目报告编制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要及时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投资估算或概算、投资效益评估等方面。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及有效利用资源、公共利益影响等方面。其他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由我局说明委托咨询要求。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按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报送我局。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应在我局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报告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法律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二十评估机构应保守评估机密,不得泄露评估成果及相关机密,不得将服务项目再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评估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本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本局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二十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以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并视其为信用缺失单位: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既未在规定时限也未在批准延长期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本局对咨询评估工作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实现信用评价与咨询评估任务挂钩。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不得干涉评估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交审管发【2021】26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评审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付咨询机构评审费用参照标准表(试行)

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交城县清廉机关建设要求,本着减轻企业负担,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现对《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交审管发〔2021〕26号)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红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财政资金,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7〕493号)等有关规定, (略) 及区县咨询评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

第四条本局对报名申请开展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在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机构,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具有丰富的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经验和服务能力;

(三)近三年内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短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资质条件符合规定即可进入评估机构名单;

(二)根据审查情况拟定“短名单”报请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确定后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七条委托咨询评估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 (略) 建设 (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09〕9号)文件精神, (略) 及周边县评估费用情况,按照项目评估类型、大小、难易等分类确定后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审批局依据咨询评估合同和《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开具的发票结算支付。

第八条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委托程序

第九条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一条龙排队;

(二)按照排队先后顺序,拟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不能接受任务,应说明情况,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局党组成员、项目股室负责人根据有关程序和专业特点从短名单中研究确定。

第十条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一)业务股室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咨询评估内容、重点、评估费用、完成时限及拟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等;

(二)根据回避原则,业务股室需对排队拟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是否需要回避问题进行审查,不需要回避的,拟确定为本次咨询评估机构,需要回避的,按排队顺序重新确定拟咨询评估机构。

(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批办流程,确认选定评估机构,同时签订咨询评估合同。咨询服务报价低于2020年参考价标准的机构在以后的评审服务中优先选用。

(四)对正在进行或尚未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其他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修改不计入时限。

第十二条对特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本局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负责督促项目报告编制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要及时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投资估算或概算、投资效益评估等方面。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及有效利用资源、公共利益影响等方面。其他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由我局说明委托咨询要求。

第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按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报送我局。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应在我局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报告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法律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二十评估机构应保守评估机密,不得泄露评估成果及相关机密,不得将服务项目再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评估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本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本局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二十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以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并视其为信用缺失单位: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既未在规定时限也未在批准延长期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本局对咨询评估工作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实现信用评价与咨询评估任务挂钩。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不得干涉评估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交审管发【2021】26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项目评审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付咨询机构评审费用参照标准表(试行)

交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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