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6批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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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黑龙江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6批2022年11月19日)

序号1
受理编号X2HL*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刘*生、黄*军在通河县清河林业局松林林场18林班、19林班、22林班、23林班,毁林占地建设林蛙池40余处。
行政区域通河县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案件地点在通河县行政 (略) (略) (隶属中国龙江 (略) )原松林林场,现为茂林林场松林经营区。茂林林场现有住户34户,68人,经营总面积2207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1747.6923公顷。经营区范围为1-68林班。所举报地块位于松林经营区18、19、22、23林班内,权属为国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刘*生于2014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曾任茂林林场场长,2020年7月至今任哈 (略) 经理;黄*军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曾任茂林林场书记,于2020年7月至今任茂林林场场长。松林经营区18、19、22、23林班林蛙养殖区实际经营者为付*勇与刘*新,于2005年至2010年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由黄*军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委托魏*成经营;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由魏*成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期间魏*成转让经营权,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史*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魏*成经营期间涉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因森工系统改革,林业行政权力于2019年4月移交到通河县人民政府。为此,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魏*成做出行政处罚。
信访人所反映的40余处林蛙池经现场测量、实地核查,实际为62处,承包者具 (略) 清河林业局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颁证期限为5年,到期后承包人重新申请换发新证,原证自动作废。(现许可证编号:03-078动营证字2015号)养殖使用卵来源为驯养场所购买和自然繁殖相结合。在2020年前(林蛙由*生野生动物划归为水生动物前) (略) (略)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办理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手续。
经调查核实,62处林蛙池涉及林地总面积18112平方米,其中:35处为历史形成天然水泡、水灾冲积带坑塘以及老河道,面积11024平方米;8处为木材生产作业修筑辅助道路形成坑沟,面积1050平方米;19处为林中空地和原木材老楞场低洼积水地带,面积6038平方米。通过调阅可查卫片,2012年以前该地块坑塘及开采行为为历史非生产性消耗指标形成,2012年后不存在毁林问题,所利用的林蛙池所处地块均为无立木林地。但在构筑林蛙池过程中存在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问题,通过第三方佳木斯新 (略) (略) 鉴定,现场实际测量核实及卫片比对,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848.65平方米(含3处林蛙养殖看护房及养殖附属基础设施,面积235平方米)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我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部门于**日立案查处, (略) 鉴定,违法责任人魏福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48.65平方米(4.27亩),县林草局依法处以魏福成罚款52295元。签订了还林保证书,还林面积4.27亩。
(略) 组织人员进行挖穴整地,已完成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
是否办结
问责情况 (略) 党委对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3名工作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备注


序号1
受理编号X2HL*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刘*生、黄*军在通河县清河林业局松林林场18林班、19林班、22林班、23林班,毁林占地建设林蛙池40余处。
行政区域通河县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案件地点在通河县行政 (略) (略) (隶属中国龙江 (略) )原松林林场,现为茂林林场松林经营区。茂林林场现有住户34户,68人,经营总面积2207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1747.6923公顷。经营区范围为1-68林班。所举报地块位于松林经营区18、19、22、23林班内,权属为国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刘*生于2014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曾任茂林林场场长,2020年7月至今任哈 (略) 经理;黄*军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曾任茂林林场书记,于2020年7月至今任茂林林场场长。松林经营区18、19、22、23林班林蛙养殖区实际经营者为付*勇与刘*新,于2005年至2010年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由黄*军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委托魏*成经营;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由魏*成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期间魏*成转让经营权,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史* (略) 清河林业局签订承包合同。魏*成经营期间涉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因森工系统改革,林业行政权力于2019年4月移交到通河县人民政府。为此,通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魏*成做出行政处罚。
信访人所反映的40余处林蛙池经现场测量、实地核查,实际为62处,承包者具 (略) 清河林业局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颁证期限为5年,到期后承包人重新申请换发新证,原证自动作废。(现许可证编号:03-078动营证字2015号)养殖使用卵来源为驯养场所购买和自然繁殖相结合。在2020年前(林蛙由*生野生动物划归为水生动物前) (略) (略)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办理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手续。
经调查核实,62处林蛙池涉及林地总面积18112平方米,其中:35处为历史形成天然水泡、水灾冲积带坑塘以及老河道,面积11024平方米;8处为木材生产作业修筑辅助道路形成坑沟,面积1050平方米;19处为林中空地和原木材老楞场低洼积水地带,面积6038平方米。通过调阅可查卫片,2012年以前该地块坑塘及开采行为为历史非生产性消耗指标形成,2012年后不存在毁林问题,所利用的林蛙池所处地块均为无立木林地。但在构筑林蛙池过程中存在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问题,通过第三方佳木斯新 (略) (略) 鉴定,现场实际测量核实及卫片比对,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848.65平方米(含3处林蛙养殖看护房及养殖附属基础设施,面积235平方米)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我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部门于**日立案查处, (略) 鉴定,违法责任人魏福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848.65平方米(4.27亩),县林草局依法处以魏福成罚款52295元。签订了还林保证书,还林面积4.27亩。
(略) 组织人员进行挖穴整地,已完成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
是否办结
问责情况 (略) 党委对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3名工作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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