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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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琼海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来《关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及《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 (略) 博鳌镇沙美内海,主要建设内容为:清退养殖鱼塘188.8公顷、种植红树林132.63公顷、治理三叶鱼藤4.74公顷、清理外来入侵种凤眼蓝19.51公顷、清理垃圾364.15公顷、建设项目区海域环境和红树林生态综合监测系统1套,包括红树林动态数据库、沿岸养殖区水质动态监控点3个,在线视频监控点3处,海洋环境监控中心1个。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所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77)一类标准,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标准,海洋生物质量中的贝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含量采用《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规定的一类标准值,其它*壳类和鱼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Hg、As、Zn、Pb、Cd、Cu)含量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石油烃含量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的要求。施工期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标准限值,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 中的要求,施工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中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标准,清淤疏浚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厂界标准二级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施工船舶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会对附近海域海洋生物和局部海域的生态适宜性及生物多样性等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时分段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设置防污帘,减小施工悬浮泥沙扩散范围,设置海水水质跟踪监测,确保渔业资源不受破坏。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进行作业,选择本海域生长的贝类底播,增加底栖生物资源量。施工前应采取驱散措施,减少施工扰动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严格保护项目区现有红树林资源,竖立警示牌,禁止占用及砍伐,工程恢复过程禁止使用外来入侵物种。加强湿地范围内动物群落保护,禁止6:00-9:00和16:00-18:00时间段进行运输及强噪声作业,设置警示色及落实引鸟措施。严格落实生物资源损害补偿相关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渔业资源修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养殖鱼塘围堰拆除过程中应设置防污帘,减少悬浮泥沙扩散对水质的影响。严格管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油料泄漏,倾倒废油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外运处理,禁止向外环境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运维,确保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时段开展施工作业,夜间禁止施工。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船舶燃油管控要求,确保船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施工机械设备排气口加装废气过滤器,保持化油器、空气滤清器等部位的清洁。加强对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清淤时段应进行封闭围挡,清淤物运输车辆应密闭,减少清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措施。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废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船舶生活垃圾应与*域生活垃圾一起定点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鱼塘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妥善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防范溢油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影响。特别重视事故溢油、泄漏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溢油扩散。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监测站位、项目、频次等应符合要求。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营生产或使用。

六、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按规定依法办理。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海环函[2022]235号.pdf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来《关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及《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沙美内海红树林保护修复项 (略) 博鳌镇沙美内海,主要建设内容为:清退养殖鱼塘188.8公顷、种植红树林132.63公顷、治理三叶鱼藤4.74公顷、清理外来入侵种凤眼蓝19.51公顷、清理垃圾364.15公顷、建设项目区海域环境和红树林生态综合监测系统1套,包括红树林动态数据库、沿岸养殖区水质动态监控点3个,在线视频监控点3处,海洋环境监控中心1个。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所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77)一类标准,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标准,海洋生物质量中的贝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含量采用《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规定的一类标准值,其它*壳类和鱼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Hg、As、Zn、Pb、Cd、Cu)含量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石油烃含量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的要求。施工期粉尘、施工机械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标准限值,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污染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 中的要求,施工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中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标准,清淤疏浚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厂界标准二级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施工船舶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清单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会对附近海域海洋生物和局部海域的生态适宜性及生物多样性等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时分段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设置防污帘,减小施工悬浮泥沙扩散范围,设置海水水质跟踪监测,确保渔业资源不受破坏。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进行作业,选择本海域生长的贝类底播,增加底栖生物资源量。施工前应采取驱散措施,减少施工扰动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严格保护项目区现有红树林资源,竖立警示牌,禁止占用及砍伐,工程恢复过程禁止使用外来入侵物种。加强湿地范围内动物群落保护,禁止6:00-9:00和16:00-18:00时间段进行运输及强噪声作业,设置警示色及落实引鸟措施。严格落实生物资源损害补偿相关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渔业资源修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养殖鱼塘围堰拆除过程中应设置防污帘,减少悬浮泥沙扩散对水质的影响。严格管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油料泄漏,倾倒废油料。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外运处理,禁止向外环境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运维,确保施工机械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时段开展施工作业,夜间禁止施工。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船舶燃油管控要求,确保船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施工机械设备排气口加装废气过滤器,保持化油器、空气滤清器等部位的清洁。加强对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清淤时段应进行封闭围挡,清淤物运输车辆应密闭,减少清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措施。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废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船舶生活垃圾应与*域生活垃圾一起定点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鱼塘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妥善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防范溢油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影响。特别重视事故溢油、泄漏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溢油扩散。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监测站位、项目、频次等应符合要求。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营生产或使用。

六、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按规定依法办理。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海环函[2022]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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