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函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函
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 (略) 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沪环土〔2022〕52号)、《 (略) 生态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 (略) 生态 (略) 规划和自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略) (略) 容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完善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我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函告如下:
一、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或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上述地块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区规划资源局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定期将地块信息(含土地使用权人及其联系方式)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经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规范报告评审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其它地块的相关报告由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可参照沪环规〔2021〕4号文有关评审要求和标准规范自行组织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防止后续采样、开发过程二次土壤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流转过程中地块封闭管理,避免外来污染进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再次污染的,应重新开展调查。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的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擅自变更地块边界的,不予受理评审。
三、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
(一)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区规划资源局应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对于涉及历史上曾从事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延压、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业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活动工业企业(简称“12+3重点行业”)优先规划为绿地、交通设施用地等非敏感用地。
(二)严格供地和建设工程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应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可通过“ (略)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及修复情况,在土地供应、核提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以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征询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区规划资源局应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区规划资源局应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征询区生态环境局意见,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区建管委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且未获得土地供应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报建设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通报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区规划资源局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在规划编制、土地储备阶段及时和区生态环境部局共享相关地块清单。暂不开发利用地块中涉及存在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做好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工程阻隔、设置围墙、专人看管等),避免污染扩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移出或者清理污染源,必要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设立隔离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设立标识标牌,方便社会监督。
五、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共用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使用并通过“ (略)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共享下列相关数据并纳入“一网通办“,提高管理效率。暂时不能通过数据交换共享的,可线下提供。
区生态环境局应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监管等信息共享给同级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
区规划资源局应将收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土地供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区建管委应将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施工许可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略) 容局应将耕地、林地和绿地等土壤质量检测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特此函告。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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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 (略) 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沪环土〔2022〕52号)、《 (略) 生态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 (略) 生态 (略) 规划和自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略) (略) 容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完善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我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函告如下:
一、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或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上述地块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区规划资源局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定期将地块信息(含土地使用权人及其联系方式)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经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由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规范报告评审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其它地块的相关报告由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可参照沪环规〔2021〕4号文有关评审要求和标准规范自行组织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防止后续采样、开发过程二次土壤污染。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流转过程中地块封闭管理,避免外来污染进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再次污染的,应重新开展调查。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的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擅自变更地块边界的,不予受理评审。
三、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
(一)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区规划资源局应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对于涉及历史上曾从事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延压、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业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活动工业企业(简称“12+3重点行业”)优先规划为绿地、交通设施用地等非敏感用地。
(二)严格供地和建设工程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应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可通过“ (略)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及修复情况,在土地供应、核提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以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征询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区规划资源局应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区规划资源局应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征询区生态环境局意见,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区建管委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且未获得土地供应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报建设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通报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区规划资源局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
区规划资源局在规划编制、土地储备阶段及时和区生态环境部局共享相关地块清单。暂不开发利用地块中涉及存在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做好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工程阻隔、设置围墙、专人看管等),避免污染扩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移出或者清理污染源,必要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设立隔离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设立标识标牌,方便社会监督。
五、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共用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使用并通过“ (略)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共享下列相关数据并纳入“一网通办“,提高管理效率。暂时不能通过数据交换共享的,可线下提供。
区生态环境局应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监管等信息共享给同级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
区规划资源局应将收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土地供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区建管委应将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施工许可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略) 容局应将耕地、林地和绿地等土壤质量检测信息共享给区生态环境局。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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