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线索征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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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线索征集的通告

  为扎实推进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动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关于印发<茂名滨海新区开展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茂滨海政社发〔2022〕2号)的部署要求,本单位自今日起至12月7日期间向社会征集有关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的线索,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征集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清晰。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监管规范性、透明度不高。作出执法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依据不准确不具体。

  (二)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没有贯彻执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依法细化、量化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对外公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或依据;执行本部门自由裁量基准不严格,作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对同一时期内罚款数额异常激增,未及时研究调查是否存在趋利性执法情况。

  (三)违反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无法定依据情况下,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 (略) 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面对整治问责,不加区分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不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主观过错,机械适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执法。不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未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略) 场主体简单适用原则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一刀切”式执法。

  (四)违法设定罚款。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时,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

  (五)违法实施罚款。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存在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不适格、处罚程序不当等问题,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执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只罚款不教育或者只罚款不跟踪改正,为了处罚而处罚,逐利式执法。

  (六)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执法单位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七)违反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规定。没有按照要求制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不认真贯彻执行《 (略) 行政检查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仍对已经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重复检查。无充分正当理由,未经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批准组织开展跨区域检查。

  二、信访举报电话、信箱

  (一)信访举报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668-*

  (二)信访举报信箱

  电子邮箱:*@*26.com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日


  为扎实推进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动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关于印发<茂名滨海新区开展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茂滨海政社发〔2022〕2号)的部署要求,本单位自今日起至12月7日期间向社会征集有关违法执法和乱罚款问题的线索,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征集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清晰。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监管规范性、透明度不高。作出执法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依据不准确不具体。

  (二)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没有贯彻执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依法细化、量化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对外公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或依据;执行本部门自由裁量基准不严格,作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对同一时期内罚款数额异常激增,未及时研究调查是否存在趋利性执法情况。

  (三)违反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无法定依据情况下,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 (略) 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面对整治问责,不加区分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不综合分析违法具体原因及主观过错,机械适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执法。不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未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略) 场主体简单适用原则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一刀切”式执法。

  (四)违法设定罚款。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时,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

  (五)违法实施罚款。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存在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不适格、处罚程序不当等问题,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执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只罚款不教育或者只罚款不跟踪改正,为了处罚而处罚,逐利式执法。

  (六)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执法单位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七)违反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规定。没有按照要求制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不认真贯彻执行《 (略) 行政检查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仍对已经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重复检查。无充分正当理由,未经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批准组织开展跨区域检查。

  二、信访举报电话、信箱

  (一)信访举报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668-*

  (二)信访举报信箱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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