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港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待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区域评估范围为318.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5%。
(四)同意本次区域评估服务期为2022年11月至2027年10月,服务期满后,园区管 (略) 级建设情况对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50.26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主体是园区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略) 港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落实,具体单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占地面积另行明确,免征项目在施工前申请减免)。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区域评估,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区域评估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土石方要严格按照区域评估确定的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乱堆乱弃。根据区域评估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及时项港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本次区域评估不涉及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进驻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投资,其措施及投资由园区管理机构责成相应生产建设单位纳入各分区内相应建设项目设计和投资中。
四、若园区规划发生变更,应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我局审批;若在区域评估报告外新设置弃土(石、渣)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补充报告编制工作,并报我局审批。
五、区域评估服务期内在园区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不再对单一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审批。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向园区管理机构进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由园区管理机构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六、园区在“五通一平”完成后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附件:关于提交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函(禹拓〔2022〕14号)
(略) 港南区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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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港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待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区域评估范围为318.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5%。
(四)同意本次区域评估服务期为2022年11月至2027年10月,服务期满后,园区管 (略) 级建设情况对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50.26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主体是园区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略) 港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落实,具体单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占地面积另行明确,免征项目在施工前申请减免)。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区域评估,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区域评估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土石方要严格按照区域评估确定的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乱堆乱弃。根据区域评估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及时项港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本次区域评估不涉及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进驻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其投资,其措施及投资由园区管理机构责成相应生产建设单位纳入各分区内相应建设项目设计和投资中。
四、若园区规划发生变更,应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我局审批;若在区域评估报告外新设置弃土(石、渣)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补充报告编制工作,并报我局审批。
五、区域评估服务期内在园区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不再对单一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审批。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向园区管理机构进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由园区管理机构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六、园区在“五通一平”完成后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附件:关于提交新塘木业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函(禹拓〔2022〕14号)
(略) 港南区水利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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