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泰医药新药北京研发中心-c1c446ea32684731a23f68bf828f916a-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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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泰医药新药北京研发中心-c1c446ea32684731a23f68bf828f916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 (略) 9号楼-1层101、4层101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实验研发有机试剂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抽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和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气一并经过楼顶26.2m高排气筒排放;动物实验室产生的臭气经等离子喷淋处理后经过楼顶27m高排气筒排放。2、除第一、第二遍清洗废水外的其他实验器皿及研发设备清洗废水、水浴废水、动物实验室笼具清洗废水、洁净区清洗地面废水及等离子喷淋废水均汇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非洁净区清洗地面废水、高温高压灭菌设备冷却废水、纯水制备浓盐水、软化水制备浓盐水及生活废水均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 (略) 政管网,进入北京 (略) 永丰再生水厂。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然后再经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能够回收利用的由指定的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收集 (略) ,纯水/超纯水仪产生的废介质、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由纯水/超纯水仪供货厂家回收,软化水装置产生的废交换树脂由软化水装置供货厂家回收,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清运处置。5、危险废物暂存间、试剂、溶剂间、易制毒品间和污水处理间均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抗渗混凝土+2mm厚高密度聚*烯的防渗措施,防渗效果能够达到K≤1×10-10cm/s的要求。废液暂存选用耐腐蚀的UPVC材质塑料桶,并密封,置于专用区域等。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张建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北天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永 (略) 9号楼-1层101、4层101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实验研发有机试剂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抽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和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气一并经过楼顶26.2m高排气筒排放;动物实验室产生的臭气经等离子喷淋处理后经过楼顶27m高排气筒排放。2、除第一、第二遍清洗废水外的其他实验器皿及研发设备清洗废水、水浴废水、动物实验室笼具清洗废水、洁净区清洗地面废水及等离子喷淋废水均汇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非洁净区清洗地面废水、高温高压灭菌设备冷却废水、纯水制备浓盐水、软化水制备浓盐水及生活废水均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 (略) 政管网,进入北京 (略) 永丰再生水厂。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然后再经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能够回收利用的由指定的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试剂)收集 (略) ,纯水/超纯水仪产生的废介质、废活性炭和废反渗透膜由纯水/超纯水仪供货厂家回收,软化水装置产生的废交换树脂由软化水装置供货厂家回收,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清运处置。5、危险废物暂存间、试剂、溶剂间、易制毒品间和污水处理间均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抗渗混凝土+2mm厚高密度聚*烯的防渗措施,防渗效果能够达到K≤1×10-10cm/s的要求。废液暂存选用耐腐蚀的UPVC材质塑料桶,并密封,置于专用区域等。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张建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北天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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