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为市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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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无为市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申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项目代码:2208-*-04-01-*)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略) 境内,于G347西河特大桥上游约75米处穿越西河航道。工程处河段河势稳定。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与芜湖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西河(凤凰颈至缺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穿越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5.8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货船(63.0米×11.0米×3.2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0米×10.8米×2.0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45.0米×11.0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管道为供水管道, 管道外径1200毫米,采用顶管施工,入、出土点均位于大堤防洪背水侧。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水平穿越段长度502米;管道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断面9.1米以下。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航标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管道穿越西河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日

(主动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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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申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项目代码:2208-*-04-01-*)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 (略) (略) 境内,于G347西河特大桥上游约75米处穿越西河航道。工程处河段河势稳定。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与芜湖港总体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西河(凤凰颈至缺口)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穿越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5.8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货船(63.0米×11.0米×3.2米)、1顶2×1000吨级顶推船队(160.0米×10.8米×2.0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45.0米×11.0米×2.6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管道为供水管道, 管道外径1200毫米,采用顶管施工,入、出土点均位于大堤防洪背水侧。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水平穿越段长度502米;管道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断面9.1米以下。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航标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管道穿越西河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 (略) 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穿越西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日

(主动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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