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鼎盛天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许可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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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鼎盛天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许可批前公示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鼎盛天颐项目位于福辉路西侧,地块编号为2022S-16号地块。项目规划设计于**日经我局及各相关部门联合技术审查并通过。近期建 (略) 鼎 (略) 向我局申请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如下:

  1、1#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出入口整堵墙上移1.6米;调整物业管理用房与商业的共用墙体,使商业格局方正;取消首层合用前室风井;门厅北侧增加开窗;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

  2、2#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柴油发电机房南侧墙体上移0.3米,配电室墙体左移0.2米;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社区卫生室卫生间位置调整。

  3、3#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门厅整体上移2.7米;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增设卫生间;二层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73米,女儿墙标高改为由4.8改为4.6米,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6米,西南角增加不上人屋面。

  4、5#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消控室北侧墙体上移0.3米。二层北侧核心筒雨篷调整到右侧。

  5、13#楼:一层右下角玻璃内侧增加墙体。屋顶女儿墙标高4.9米改为5.05米。

  6、地下室:地下室优化停车位及车行流线,调整地下室局部柱网和车位排布及局部轮廓;增加及调整部分设备用房;修改部分充电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位置。

  7、建筑高度:13#楼因为室内外高差计算到最低点原因H1由7.50米(建)调整为7.75米(建);H2由7.00米(消)调整为为7.50米(消);S1#楼H1由5.50米(建)改为5.70米(建);H2加上0.1米室内外高差,由4.70米(消)改为4.80米(消);正负零由11.40改为11.70与2#楼一致。

  8、经济技术指标:分栋分层面积指标因上述调整相应有所变更。

  9、停车位:一期总图指标表地面停车由41辆调整为46辆,二期地面停车由45辆调整为40辆,总地面车位数86辆不变。一期地下非人防停车位由171辆调整为172辆,地下人防停车位由183辆调整为182辆,增加子母(标准车位+微型车位),总车位数不变。

  本公示期限从**日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限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0595-*

  联系人:小叶

  附件:鼎盛天颐总技术经济指标

   (略) 自然资源局

  **日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鼎盛天颐项目位于福辉路西侧,地块编号为2022S-16号地块。项目规划设计于**日经我局及各相关部门联合技术审查并通过。近期建 (略) 鼎 (略) 向我局申请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如下:

  1、1#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出入口整堵墙上移1.6米;调整物业管理用房与商业的共用墙体,使商业格局方正;取消首层合用前室风井;门厅北侧增加开窗;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

  2、2#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柴油发电机房南侧墙体上移0.3米,配电室墙体左移0.2米;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社区卫生室卫生间位置调整。

  3、3#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门厅整体上移2.7米;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增设卫生间;二层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73米,女儿墙标高改为由4.8改为4.6米,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6米,西南角增加不上人屋面。

  4、5#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消控室北侧墙体上移0.3米。二层北侧核心筒雨篷调整到右侧。

  5、13#楼:一层右下角玻璃内侧增加墙体。屋顶女儿墙标高4.9米改为5.05米。

  6、地下室:地下室优化停车位及车行流线,调整地下室局部柱网和车位排布及局部轮廓;增加及调整部分设备用房;修改部分充电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位置。

  7、建筑高度:13#楼因为室内外高差计算到最低点原因H1由7.50米(建)调整为7.75米(建);H2由7.00米(消)调整为为7.50米(消);S1#楼H1由5.50米(建)改为5.70米(建);H2加上0.1米室内外高差,由4.70米(消)改为4.80米(消);正负零由11.40改为11.70与2#楼一致。

  8、经济技术指标:分栋分层面积指标因上述调整相应有所变更。

  9、停车位:一期总图指标表地面停车由41辆调整为46辆,二期地面停车由45辆调整为40辆,总地面车位数86辆不变。一期地下非人防停车位由171辆调整为172辆,地下人防停车位由183辆调整为182辆,增加子母(标准车位+微型车位),总车位数不变。

  本公示期限从**日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限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0595-*

  联系人:小叶

  附件:鼎盛天颐总技术经济指标

   (略) 自然资源局

  **日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鼎盛天颐项目位于福辉路西侧,地块编号为2022S-16号地块。项目规划设计于**日经我局及各相关部门联合技术审查并通过。近期建 (略) 鼎 (略) 向我局申请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如下:

  1、1#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出入口整堵墙上移1.6米;调整物业管理用房与商业的共用墙体,使商业格局方正;取消首层合用前室风井;门厅北侧增加开窗;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

  2、2#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柴油发电机房南侧墙体上移0.3米,配电室墙体左移0.2米;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社区卫生室卫生间位置调整。

  3、3#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门厅整体上移2.7米;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增设卫生间;二层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73米,女儿墙标高改为由4.8改为4.6米,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6米,西南角增加不上人屋面。

  4、5#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消控室北侧墙体上移0.3米。二层北侧核心筒雨篷调整到右侧。

  5、13#楼:一层右下角玻璃内侧增加墙体。屋顶女儿墙标高4.9米改为5.05米。

  6、地下室:地下室优化停车位及车行流线,调整地下室局部柱网和车位排布及局部轮廓;增加及调整部分设备用房;修改部分充电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位置。

  7、建筑高度:13#楼因为室内外高差计算到最低点原因H1由7.50米(建)调整为7.75米(建);H2由7.00米(消)调整为为7.50米(消);S1#楼H1由5.50米(建)改为5.70米(建);H2加上0.1米室内外高差,由4.70米(消)改为4.80米(消);正负零由11.40改为11.70与2#楼一致。

  8、经济技术指标:分栋分层面积指标因上述调整相应有所变更。

  9、停车位:一期总图指标表地面停车由41辆调整为46辆,二期地面停车由45辆调整为40辆,总地面车位数86辆不变。一期地下非人防停车位由171辆调整为172辆,地下人防停车位由183辆调整为182辆,增加子母(标准车位+微型车位),总车位数不变。

  本公示期限从**日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限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0595-*

  联系人:小叶

  附件:鼎盛天颐总技术经济指标

   (略) 自然资源局

  **日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鼎盛天颐项目位于福辉路西侧,地块编号为2022S-16号地块。项目规划设计于**日经我局及各相关部门联合技术审查并通过。近期建 (略) 鼎 (略) 向我局申请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如下:

  1、1#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一层物业管理用房出入口整堵墙上移1.6米;调整物业管理用房与商业的共用墙体,使商业格局方正;取消首层合用前室风井;门厅北侧增加开窗;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

  2、2#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柴油发电机房南侧墙体上移0.3米,配电室墙体左移0.2米;二层商业女儿墙标高由5.1改为5.3米;社区卫生室卫生间位置调整。

  3、3#楼:一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门厅整体上移2.7米;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增设卫生间;二层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73米,女儿墙标高改为由4.8改为4.6米,南侧不上人屋面标高改为由4.2改为3.6米,西南角增加不上人屋面。

  4、5#楼:一层架空层增加地下室出地面进排风井;消控室北侧墙体上移0.3米。二层北侧核心筒雨篷调整到右侧。

  5、13#楼:一层右下角玻璃内侧增加墙体。屋顶女儿墙标高4.9米改为5.05米。

  6、地下室:地下室优化停车位及车行流线,调整地下室局部柱网和车位排布及局部轮廓;增加及调整部分设备用房;修改部分充电车位及无障碍车位位置。

  7、建筑高度:13#楼因为室内外高差计算到最低点原因H1由7.50米(建)调整为7.75米(建);H2由7.00米(消)调整为为7.50米(消);S1#楼H1由5.50米(建)改为5.70米(建);H2加上0.1米室内外高差,由4.70米(消)改为4.80米(消);正负零由11.40改为11.70与2#楼一致。

  8、经济技术指标:分栋分层面积指标因上述调整相应有所变更。

  9、停车位:一期总图指标表地面停车由41辆调整为46辆,二期地面停车由45辆调整为40辆,总地面车位数86辆不变。一期地下非人防停车位由171辆调整为172辆,地下人防停车位由183辆调整为182辆,增加子母(标准车位+微型车位),总车位数不变。

  本公示期限从**日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示期限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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