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通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2022年11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通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2022年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
山东 (略) 、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 (略) (略)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略) 博山区白塔镇原 (略) 厂区内 | 山东 (略) | 山东量石 (略) | 山东 (略) ,业原有项目《山东 (略)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于 2022 年5月30 (略) 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批复(博环审字[2022]59 号),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尚未建设,现主要原材料发生了变化。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现重新报批环评。该项目建设地 (略) 博山区白塔镇原 (略) 厂区内,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89-03-*。该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钛石膏、珍珠岩、石灰石、石英砂、石墨、粘性土质、页岩、铝矾土、 矿井水污泥、其他一般固废等。陶粒生产工艺:破碎筛分、球磨、清洗、混料、造粒、冷却、分选;珍珠岩生产工艺:清洗、破碎筛分、烧制、冷却、分选;钛石膏生产工艺:外购钛石膏湿料经窑炉余热烘干后进行输送包装。该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2万吨钛石膏陶粒、12万吨烧制珍珠岩,同时利用窑炉余热将湿料钛石膏烘干送往水泥厂再利用,年产量为12万吨。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营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项目废气包括破碎、筛分、球磨、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 15m 高排气筒 P1 排放;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钛石膏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硫、脱硫产生的颗粒物与 SCR 产生的逃逸氨经处理后沿 15m 高排气筒 P2 排放;分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P3 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 2“重点控制区”陶粒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CR 脱硝产生的逃逸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执行标准》(GB 14554-93);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该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
2 | DSA 装置应用项目 | (略) 博山区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 | (略) (略) | 山东海 (略) | (略) (略) 于2018 年9 月 (略) (略) 博山区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搬迁项目环评于2011 年12 月20 日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淄环审〔2011〕88 号)。医院现使用7台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号为鲁环辐证〔03576〕号,有效期至**日。为满足医疗诊断需求,医院拟购置1 台(套)Azurion 7 M20型DSA 装置安 (略) 楼三楼东南角于20 (略) 主体建设的DSA 工作场所内(场所包括DSA 介入室、控制室、设备室等),核技术利用类型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经现场勘查,DSA工作场所位于所在楼层一角,位置相对独立,周围无关人员相对较少,且集中分布,选址基本适宜。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局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进行建设。 | 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续签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调整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 (略) 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定1名技术人员负责DSA场所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DSA、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射线装置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等制度,并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3.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对直接操作人员和辐射防护负责人开展培训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禁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4.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要求,辐射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及时改善防护条件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一人一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5.操作过程中,辐射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确保辐射工作人员与公众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6.严格落实DSA介入室实体屏蔽措施,DSA介入室屏蔽层外辐射剂量率检测值小于2.5μSv/h,并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 7.对DSA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DSA介入室四周墙壁围成内部区域设置为控制区,与墙壁外部相邻区域设置为监督区,并在控制区边界醒目位置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8.建立DSA装置使用台账,严格按DSA场所防护需求配置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做好DSA装置、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确保设施设备实时安全有效。 9. 配备1台辐射环境巡检仪,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10. (略)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 11.完善并 (略)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严防各级辐射事故发生。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
2022年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
山东 (略) 、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 (略) 、 (略) (略)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 (略) 博山区白塔镇原 (略) 厂区内 | 山东 (略) | 山东量石 (略) | 山东 (略) ,业原有项目《山东 (略)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于 2022 年5月30 (略) 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批复(博环审字[2022]59 号),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尚未建设,现主要原材料发生了变化。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现重新报批环评。该项目建设地 (略) 博山区白塔镇原 (略) 厂区内,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89-03-*。该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钛石膏、珍珠岩、石灰石、石英砂、石墨、粘性土质、页岩、铝矾土、 矿井水污泥、其他一般固废等。陶粒生产工艺:破碎筛分、球磨、清洗、混料、造粒、冷却、分选;珍珠岩生产工艺:清洗、破碎筛分、烧制、冷却、分选;钛石膏生产工艺:外购钛石膏湿料经窑炉余热烘干后进行输送包装。该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2万吨钛石膏陶粒、12万吨烧制珍珠岩,同时利用窑炉余热将湿料钛石膏烘干送往水泥厂再利用,年产量为12万吨。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营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项目废气包括破碎、筛分、球磨、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 15m 高排气筒 P1 排放;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钛石膏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硫、脱硫产生的颗粒物与 SCR 产生的逃逸氨经处理后沿 15m 高排气筒 P2 排放;分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P3 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 2“重点控制区”陶粒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CR 脱硝产生的逃逸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执行标准》(GB 14554-93);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该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
2 | DSA 装置应用项目 | (略) 博山区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 | (略) (略) | 山东海 (略) | (略) (略) 于2018 年9 月 (略) (略) 博山区凤凰山西路西首北侧,搬迁项目环评于2011 年12 月20 日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淄环审〔2011〕88 号)。医院现使用7台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号为鲁环辐证〔03576〕号,有效期至**日。为满足医疗诊断需求,医院拟购置1 台(套)Azurion 7 M20型DSA 装置安 (略) 楼三楼东南角于20 (略) 主体建设的DSA 工作场所内(场所包括DSA 介入室、控制室、设备室等),核技术利用类型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经现场勘查,DSA工作场所位于所在楼层一角,位置相对独立,周围无关人员相对较少,且集中分布,选址基本适宜。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局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进行建设。 | 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续签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调整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 (略) 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定1名技术人员负责DSA场所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DSA、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射线装置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等制度,并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3.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对直接操作人员和辐射防护负责人开展培训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禁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4.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要求,辐射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及时改善防护条件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一人一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保存。 5.操作过程中,辐射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确保辐射工作人员与公众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6.严格落实DSA介入室实体屏蔽措施,DSA介入室屏蔽层外辐射剂量率检测值小于2.5μSv/h,并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 7.对DSA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DSA介入室四周墙壁围成内部区域设置为控制区,与墙壁外部相邻区域设置为监督区,并在控制区边界醒目位置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8.建立DSA装置使用台账,严格按DSA场所防护需求配置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做好DSA装置、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确保设施设备实时安全有效。 9. 配备1台辐射环境巡检仪,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10. (略)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 11.完善并 (略)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严防各级辐射事故发生。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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