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部山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石空镇铜铁沟北侧、余丁乡黄羊湾矿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同意《北部山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石空镇铜铁沟北侧、余丁乡黄羊湾矿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环(评)函〔2022〕34号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2022年中宁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2年中宁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位于石空镇铜铁沟北侧(黏土矿)治理区(E105°36′44.477″,N37°40′57.73″)余*乡黄羊湾(铁矿)治理区(E105°31′52.481″,N37°31′39.230″)。主要建设内容是对以上2处修复区通过对废弃矿山边坡整理及放坡续坡、渣石清理、场地平整、覆土工程、生态环境修复、灌溉养护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植被和被破坏的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减轻地质灾害,消除生态环境问题及隐患。完成修复区治理面积共95.62h㎡(合1434.23亩),提高项目区整体植被覆盖率,防止修复区内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施工期为5个月,项目总投资669.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10.07元,占总投资的91.13%,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临时堆土场采用纤维网遮盖+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间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入厕依托附近村民家设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每日清运至附近垃圾转运站处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可全部利用,不产生多余弃土。
(五)水土流失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在阴雨季可带来一定水土流失,施工期间将对地表土体产生扰动,施工过程将新增土壤侵蚀量。须通过减小土石方工程量、只对矿坑遭到破坏的地貌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地貌等方式降低施工期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工程竣工后及时覆土恢复地表植被。待工程完工后,将表层土复位,恢复原有植被。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施工断面,采取分区防治等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环(评)函〔2022〕34号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2022年中宁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2年中宁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位于石空镇铜铁沟北侧(黏土矿)治理区(E105°36′44.477″,N37°40′57.73″)余*乡黄羊湾(铁矿)治理区(E105°31′52.481″,N37°31′39.230″)。主要建设内容是对以上2处修复区通过对废弃矿山边坡整理及放坡续坡、渣石清理、场地平整、覆土工程、生态环境修复、灌溉养护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植被和被破坏的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减轻地质灾害,消除生态环境问题及隐患。完成修复区治理面积共95.62h㎡(合1434.23亩),提高项目区整体植被覆盖率,防止修复区内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施工期为5个月,项目总投资669.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10.07元,占总投资的91.13%,主要用于施工期的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经审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临时堆土场采用纤维网遮盖+围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风速超过五级时停止土方开挖施工作业,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间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人员入厕依托附近村民家设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车辆交通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设备,采用隔声减震措施,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每日清运至附近垃圾转运站处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可全部利用,不产生多余弃土。
(五)水土流失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在阴雨季可带来一定水土流失,施工期间将对地表土体产生扰动,施工过程将新增土壤侵蚀量。须通过减小土石方工程量、只对矿坑遭到破坏的地貌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地貌等方式降低施工期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工程竣工后及时覆土恢复地表植被。待工程完工后,将表层土复位,恢复原有植被。严格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根据不同施工断面,采取分区防治等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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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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