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中冶京诚(湘潭) (略) 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九华大楼312室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北路8号 |
建设单位 | 中冶京诚(湘潭)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中冶京诚(湘潭) (略) 拟投资1500万元,在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北路8号利用中冶京诚(湘潭) (略) 厂区内年产100万吨废钢回收加工项目(一期30万吨)中压饼车间内部现有压饼生产线东侧2500m2厂房区域进行本项目建设。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危废贮存有机废气(原料暂存区(油格过滤区)、危废暂存区)通过负压集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天津)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值;剪切破碎粉尘废气通过负压集气+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 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后经15m排气筒排放。VOCs厂区内厂房外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厂界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分析: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分析:运营期噪声通过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车间厂房的吸音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分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检查,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采用网站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中冶京诚(湘潭) (略) 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九华大楼312室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北路8号 |
建设单位 | 中冶京诚(湘潭)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中冶京诚(湘潭) (略) 拟投资1500万元,在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北路8号利用中冶京诚(湘潭) (略) 厂区内年产100万吨废钢回收加工项目(一期30万吨)中压饼车间内部现有压饼生产线东侧2500m2厂房区域进行本项目建设。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收集25万吨沾染危险废物金属包装物及金属碎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危废贮存有机废气(原料暂存区(油格过滤区)、危废暂存区)通过负压集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天津)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值;剪切破碎粉尘废气通过负压集气+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 97-1996)表2中有组织二级标准限值后经15m排气筒排放。VOCs厂区内厂房外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厂界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排放限值。 (2)水环境影响分析: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分析:运营期噪声通过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车间厂房的吸音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分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检查,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采用网站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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