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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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江背路1号2号楼201室
建设单位 (略) 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项 (略) (略) 清溪镇江背路1号2号楼201室(中心坐标东经114°8′55.362″,北纬22°48′52.435″),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化妆用具)的生产制造,年产化妆用具715万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喷漆工序、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经“三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与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丝印/移印工序、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排气筒引至高空达标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项目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项目水喷淋用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量,定期更换,交由石马河 (略) 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水口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原料桶、废过滤棉、废抹布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工程分析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清溪镇江背路1号2号楼201室
建设单位 (略) 清溪华源新美化妆用具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项 (略) (略) 清溪镇江背路1号2号楼201室(中心坐标东经114°8′55.362″,北纬22°48′52.435″),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化妆用具)的生产制造,年产化妆用具715万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喷漆工序、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经“三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与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丝印/移印工序、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排气筒引至高空达标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项目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项目水喷淋用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量,定期更换,交由石马河 (略) 回收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水口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原料桶、废过滤棉、废抹布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工程分析不完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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