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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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

意见

1

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略)

(略) (略)

兴业 (略)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七台河经济开发区北侧工业用地。该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包括:3台1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台25MW背压机组,1台58MW热水锅炉。配套建设烟气净化系统、除灰渣系统、点火系统、上料输煤系统、化学水车间、冷却系统、电力系统、2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1座100m高烟囱、1座50m高烟囱、1座5m3事故油池、换热首站等。储运工程包括:23760m3全封闭式干煤棚,1座1000m3渣仓、1座1000m3灰仓、1座200m3石灰石粉仓,酸碱储罐各1个,容积均为5m3等。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运营期,经中和后的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厂房设备冲洗、灰渣加湿、输煤系统降尘和煤场喷洒;脱硫废水经pH调节、中和、混凝、沉淀、澄清处理后,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与经沉淀后的含煤废水和厂房冲洗废水回用于灰渣加湿、输煤系统降尘和煤场喷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中瑯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事故油池、危废暂存间,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其中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锅炉房、化学水处理车间、渣仓、全封闭干煤棚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加盖苫布或封闭存放,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施工期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3台180t/h锅炉烟气经3套“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溶液)+袋式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10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58MW热水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溶液)+袋式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5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的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合理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以及其分布的均匀性,同时采取控制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降低氨的逃逸量。厂界氨气等恶臭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碎煤机室、灰仓、渣仓和石灰石粉仓均配备布袋除尘器,分别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排放浓度及严格50%排放速率要求;全封闭干煤棚喷淋抑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锅炉灰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 (略) 政部门处理;除尘器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由厂家回收;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废催化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酸碱储罐的储运、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制定三级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84.7t/a、氮氧化物121t/a。

(七)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八)依托工程中瑯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未依法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同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拟批复

意见

1

七台河北部居住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略)

(略) (略)

兴业 (略)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七台河经济开发区北侧工业用地。该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包括:3台1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台25MW背压机组,1台58MW热水锅炉。配套建设烟气净化系统、除灰渣系统、点火系统、上料输煤系统、化学水车间、冷却系统、电力系统、2套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1座100m高烟囱、1座50m高烟囱、1座5m3事故油池、换热首站等。储运工程包括:23760m3全封闭式干煤棚,1座1000m3渣仓、1座1000m3灰仓、1座200m3石灰石粉仓,酸碱储罐各1个,容积均为5m3等。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运营期,经中和后的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厂房设备冲洗、灰渣加湿、输煤系统降尘和煤场喷洒;脱硫废水经pH调节、中和、混凝、沉淀、澄清处理后,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与经沉淀后的含煤废水和厂房冲洗废水回用于灰渣加湿、输煤系统降尘和煤场喷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中瑯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事故油池、危废暂存间,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其中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锅炉房、化学水处理车间、渣仓、全封闭干煤棚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加盖苫布或封闭存放,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施工期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3台180t/h锅炉烟气经3套“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溶液)+袋式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10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58MW热水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溶液)+袋式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5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的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合理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以及其分布的均匀性,同时采取控制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降低氨的逃逸量。厂界氨气等恶臭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碎煤机室、灰仓、渣仓和石灰石粉仓均配备布袋除尘器,分别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排放浓度及严格50%排放速率要求;全封闭干煤棚喷淋抑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锅炉灰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 (略) 政部门处理;除尘器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由厂家回收;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废催化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酸碱储罐的储运、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制定三级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84.7t/a、氮氧化物121t/a。

(七)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八)依托工程中瑯生物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未依法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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