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华友锂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华友锂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玉发改许可〔2022〕91号
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开展 (略) 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函》(玉龙管函〔2022〕1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委委托评审,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年产 5 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桂发改环资〔2022〕1016 号)以及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对完善新能源电池上下游产业链和稳住经济大盘有积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评审通过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6-*-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西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片区。项目建设内容为拟新建转型焙烧厂房、酸化焙烧厂房、浸出厂房、硫酸锂蒸发站、碳酸锂生产厂房、氢氧化锂生产厂房及酸碱罐区、转型焙烧窑尾气处置装置、酸化窑尾气处置装置、配碱站等公辅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电池级碳酸锂27724吨/年、电池级氢氧化锂25286吨/年的生产能力,同时副产元明粉、锂硅粉。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2吨标准煤(当量值)/*.65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博白县能源消费总量中,该项目 (略) 用能预算方案。项目电池级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 2.10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99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8571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园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落实能耗指标,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10月2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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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发改许可〔2022〕91号
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开展 (略) 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函》(玉龙管函〔2022〕1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委委托评审,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年产 5 万吨电池级锂盐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桂发改环资〔2022〕1016 号)以及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对完善新能源电池上下游产业链和稳住经济大盘有积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评审通过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6-*-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西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片区。项目建设内容为拟新建转型焙烧厂房、酸化焙烧厂房、浸出厂房、硫酸锂蒸发站、碳酸锂生产厂房、氢氧化锂生产厂房及酸碱罐区、转型焙烧窑尾气处置装置、酸化窑尾气处置装置、配碱站等公辅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电池级碳酸锂27724吨/年、电池级氢氧化锂25286吨/年的生产能力,同时副产元明粉、锂硅粉。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2吨标准煤(当量值)/*.65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博白县能源消费总量中,该项目 (略) 用能预算方案。项目电池级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 2.10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99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8571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园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园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落实能耗指标,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10月2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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