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八一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号楼、2、3#号楼及地下室)-南雄市城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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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八一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号楼、2、3#号楼及地下室)-南雄市城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 (略) 城北 (略)
工程名称 (略)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号楼、2、3#号楼及地下室)
建设地址 (略) 雄州街道八一路58号(原医药公司)
建设规模新建三栋25层安置房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7256平方米,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11589.43平方米,2、3#号楼建筑面积23290.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299.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房工程及住宅楼配套的给排水、电力电气、消防和道路、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格7730.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湖南中核 (略)
设计单位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广东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雷经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罗辉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楚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王翔荣总监理工程师肖昌源
合同工期2019.10.30~2023.06.2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J2019-030 安全监督注册号:J2019-030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城北 (略)
工程名称 (略) (略)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号楼、2、3#号楼及地下室)
建设地址 (略) 雄州街道八一路58号(原医药公司)
建设规模新建三栋25层安置房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7256平方米,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11589.43平方米,2、3#号楼建筑面积23290.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299.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房工程及住宅楼配套的给排水、电力电气、消防和道路、绿化等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格7730.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湖南中核 (略)
设计单位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广东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雷经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罗辉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楚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王翔荣总监理工程师肖昌源
合同工期2019.10.30~2023.06.2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J2019-030 安全监督注册号:J2019-030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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