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胡须皇食品有限公司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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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须皇食品有限公司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市环(龙门)建〔2022〕38号

关于广 (略) 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送来《广 (略) 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龙田镇武深高速龙田出口旁,中心坐标为北纬23°46′25.102″、东经114°16′34.351″,占地面积44761.46m2,建筑面积59250.98m2。项目主要从事禽类屠宰,年屠宰肉鸡250万只。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2.4%,劳动定员3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广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本项目设置4台1t/h的蒸汽热源机(燃天然气),燃烧尾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7米(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最高建筑3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尾气排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相关要求(全省新建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50毫克/立方米)。

  (2)项目待宰间、屠宰间(屠宰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3)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对构筑物的恶臭污染源采用封闭式结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管道收集及风机抽排后引至生物除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同时,须采取池体设施加强密闭、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使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4)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天面排放。

  (5)本项目拟配备一台800kW燃用0#轻质柴油的备用发电机,预计全年运行时间约15小时。备用发电机运作时产生的燃烧尾气经专用烟道收集后,引至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3#)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

排气筒(编号)

燃气蒸汽热源机(4台1t/h)燃烧供热

低氮燃烧技术

排气筒(1#)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日常运作

收集系统+生物除臭处理装置

排气筒(2#)

备用发电机运作

——

排气筒(3#)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综合废水(包括屠宰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蒸气热源机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员工生活污水)须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分近远期方案实施:

  (1)于近期,综合废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后,部分废水(约99.879 m3/d)回用于山地灌溉(回用出水处须安装流量计和设置监测井),另一部分废水(34.671m3/d)经中水回用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回用于屠宰工序中的鸡笼清洗、待宰、沥血冲洗、地面清洗及车辆清洗、消毒池补水、厂区绿化浇灌等,均不得直接外排。

  (2)于远期,待市政管网条件成熟时,综合废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三级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 (略) 政管网接入附近社区或县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3)本项目须配备建设3500m3或以上容量的废水应急池,作为“近期方案”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确保灌溉回用水可储存至少30天的应急设施;待实施“远期方案”时,该废水应急池可保留作为突发事故或消防的应急设施。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1)病死禽须清运至专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待宰间产生的活禽粪便经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作为农用种植肥料原料等进行综合利用;

  (3)屠宰废弃物(包括废渣、废内脏、废弃血、碎骨等)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格栅沉渣、废包装材料须交由有专门资质的单位处理;

  (5)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固废撒漏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1383t/a,NOX≤0.2347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惠市环(龙门)建〔2022〕38号

关于广 (略) 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 (略) :

  送来《广 (略) 核心加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龙田镇武深高速龙田出口旁,中心坐标为北纬23°46′25.102″、东经114°16′34.351″,占地面积44761.46m2,建筑面积59250.98m2。项目主要从事禽类屠宰,年屠宰肉鸡250万只。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2.4%,劳动定员3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广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本项目设置4台1t/h的蒸汽热源机(燃天然气),燃烧尾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27米(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最高建筑3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尾气排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相关要求(全省新建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50毫克/立方米)。

  (2)项目待宰间、屠宰间(屠宰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3)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对构筑物的恶臭污染源采用封闭式结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管道收集及风机抽排后引至生物除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同时,须采取池体设施加强密闭、定时喷洒除臭剂等相应措施,使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4)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天面排放。

  (5)本项目拟配备一台800kW燃用0#轻质柴油的备用发电机,预计全年运行时间约15小时。备用发电机运作时产生的燃烧尾气经专用烟道收集后,引至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3#)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

排气筒(编号)

燃气蒸汽热源机(4台1t/h)燃烧供热

低氮燃烧技术

排气筒(1#)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日常运作

收集系统+生物除臭处理装置

排气筒(2#)

备用发电机运作

——

排气筒(3#)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综合废水(包括屠宰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蒸气热源机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员工生活污水)须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分近远期方案实施:

  (1)于近期,综合废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后,部分废水(约99.879 m3/d)回用于山地灌溉(回用出水处须安装流量计和设置监测井),另一部分废水(34.671m3/d)经中水回用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回用于屠宰工序中的鸡笼清洗、待宰、沥血冲洗、地面清洗及车辆清洗、消毒池补水、厂区绿化浇灌等,均不得直接外排。

  (2)于远期,待市政管网条件成熟时,综合废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三级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之较严值后, (略) 政管网接入附近社区或县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3)本项目须配备建设3500m3或以上容量的废水应急池,作为“近期方案”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确保灌溉回用水可储存至少30天的应急设施;待实施“远期方案”时,该废水应急池可保留作为突发事故或消防的应急设施。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1)病死禽须清运至专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待宰间产生的活禽粪便经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作为农用种植肥料原料等进行综合利用;

  (3)屠宰废弃物(包括废渣、废内脏、废弃血、碎骨等)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格栅沉渣、废包装材料须交由有专门资质的单位处理;

  (5)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固废撒漏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1383t/a,NOX≤0.2347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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