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通化县锁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通化县锁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1 | 文件名称 | 《关于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 | 批准文号 | 通县环审字[2022]16号 |
3 | 发文时间 | **日 |
4 | 批复全文 | 通化县 (略) : 你公 (略) 诚信 (略) 编制的《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该项目和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并经专家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你公司拟投资46万元,在通化县三棵榆树镇三棵榆树村(七组)建设粮食烘干项目。 厂区占地面积3923.5m2,由新建设的热风炉房、湿粮囤和烘干塔(179m2)和现有厂房成品库、办公室、检斤室及仓库(1245m2)等构筑物组成;安装的主要设备有扒谷机、热风炉、烘干塔、滚筒筛、风机和布袋除尘器等;外购湿玉米、湿稻谷和生物质颗粒等原料及燃料,经湿粮扒谷输送、筛分、入粮囤、烘干、一次缓苏除水分、二次缓苏除水分、冷却至仓库外售等工艺过程,年烘干玉米20000t和稻谷5000t产品。生产用热由热风炉供热;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电取暖。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为粮食烘干项目,根据环评报告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 (略) 诚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做好热风炉烟气达标排放工作。项目安装的2.1MW粮食烘干热风炉,燃用生物质燃料配置布袋式除尘器,排放的烟气颗粒物和SO2污染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后,由不低于15 m高烟囱排放;无组织排放满足表3排放限值。 (三)做好烘干等工艺过程粉尘达标排放工作。粮食的输送和筛分要在封闭的设备中进行;筛分去除杂质出口和烘干废气排出口要设置折流挡板去除大颗粒物,采取安装袋式除尘或抑尘网等措施去除细颗粒物和玉米皮污染物;为防止产生扬尘设备连接处设置软连接,在地面粮食装卸处设置移动防尘围挡,封闭输送机输送系统;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理落地杂物(破碎粮食、粉尘、糠皮和等外粮等)和尘土;建设封闭和防渗的热风炉炉灰储存仓库并采用塑料包装袋密封包装,厂界无组织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 (四)做好噪声达标排放工作。安装的扒谷机、热风炉、烘干塔、滚筒筛和风机等设备,要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及软连接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限值。 (五)做好生活污水处置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不设置职工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理送三棵榆树村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 (六)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项目筛分和烘干工序产生的破碎粮食、糠皮和等外粮等废物收集后外售给当地养殖户为饲料;热风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和炉灰送农户为有机肥;废弃包装物和破损布袋送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送三棵榆树镇政府指定垃圾场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按环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投产运行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公开竣工日期,并向我局报告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环保设施调试3个月内,你公司要组织本项目环保验收,并将验收报 (略) 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备案。 六、由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日 |
注: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批复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1 | 文件名称 | 《关于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 | 批准文号 | 通县环审字[2022]16号 |
3 | 发文时间 | **日 |
4 | 批复全文 | 通化县 (略) : 你公 (略) 诚信 (略) 编制的《通化县 (略) 粮食烘干(热风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该项目和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并经专家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你公司拟投资46万元,在通化县三棵榆树镇三棵榆树村(七组)建设粮食烘干项目。 厂区占地面积3923.5m2,由新建设的热风炉房、湿粮囤和烘干塔(179m2)和现有厂房成品库、办公室、检斤室及仓库(1245m2)等构筑物组成;安装的主要设备有扒谷机、热风炉、烘干塔、滚筒筛、风机和布袋除尘器等;外购湿玉米、湿稻谷和生物质颗粒等原料及燃料,经湿粮扒谷输送、筛分、入粮囤、烘干、一次缓苏除水分、二次缓苏除水分、冷却至仓库外售等工艺过程,年烘干玉米20000t和稻谷5000t产品。生产用热由热风炉供热;冬季办公室取暖采用电取暖。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为粮食烘干项目,根据环评报告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 (略) 诚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做好热风炉烟气达标排放工作。项目安装的2.1MW粮食烘干热风炉,燃用生物质燃料配置布袋式除尘器,排放的烟气颗粒物和SO2污染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后,由不低于15 m高烟囱排放;无组织排放满足表3排放限值。 (三)做好烘干等工艺过程粉尘达标排放工作。粮食的输送和筛分要在封闭的设备中进行;筛分去除杂质出口和烘干废气排出口要设置折流挡板去除大颗粒物,采取安装袋式除尘或抑尘网等措施去除细颗粒物和玉米皮污染物;为防止产生扬尘设备连接处设置软连接,在地面粮食装卸处设置移动防尘围挡,封闭输送机输送系统;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理落地杂物(破碎粮食、粉尘、糠皮和等外粮等)和尘土;建设封闭和防渗的热风炉炉灰储存仓库并采用塑料包装袋密封包装,厂界无组织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 (四)做好噪声达标排放工作。安装的扒谷机、热风炉、烘干塔、滚筒筛和风机等设备,要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及软连接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限值。 (五)做好生活污水处置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不设置职工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理送三棵榆树村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 (六)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项目筛分和烘干工序产生的破碎粮食、糠皮和等外粮等废物收集后外售给当地养殖户为饲料;热风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和炉灰送农户为有机肥;废弃包装物和破损布袋送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送三棵榆树镇政府指定垃圾场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按环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投产运行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公开竣工日期,并向我局报告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环保设施调试3个月内,你公司要组织本项目环保验收,并将验收报 (略) 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备案。 六、由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日 |
注: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批复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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