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公示】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运营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建设地点 |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 | ||
单位联系人 | 张俊 | ||
项目名称 | 2000t/a四氢糠醇、2000t/aMACM、10000t/a2-*基四氢呋喃、3000t/a1,3-环己二酮、3000t/a5-氯-2-戊酮、1500t/a环*基*基酮生产项目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
公示信息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 江苏 (略)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夏建勋 * |
项目负责人 | 徐飞 | 联系电话 | * |
类别 | 姓名 | 时间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夏建勋 | 2022.4.27 | 张俊 |
采样 | 刘阳、吴斌斌、高光、陈成、葛爱中、蒋凯华、孙启荣、张健 | 2022.4.27-4.29 | 张俊 |
检测 | 陈艳、薛园、韩志阳、卞成明、袁皖利、朱艳、李春霞、张国东 | 2022.4.27-4.30 |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各检测点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所测工作场所除公辅工程巡检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所测岗位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所测工作场所检测区域照度强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一)建设项目在选址、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上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经现场采样检测,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作场所除公辅工程巡检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各点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日起施行)中关于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并结合该单位生产实际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综合判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项目。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高噪声岗位人员的防护用品(防噪耳塞)的配备,并督促员工正常、正确佩戴。 2、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进一步完善,如设置“一人一档”,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记录 3、重视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安排专人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 ||
评审(验收)情况 | 评审验收时间:**日 主持人:张俊 评审验收人员:*兆吉、高明东、文贵荣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 ||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运营单位名称 | 江苏 (略) | ||
建设地点 |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 | ||
单位联系人 | 张俊 | ||
项目名称 | 2000t/a四氢糠醇、2000t/aMACM、10000t/a2-*基四氢呋喃、3000t/a1,3-环己二酮、3000t/a5-氯-2-戊酮、1500t/a环*基*基酮生产项目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
公示信息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 江苏 (略)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夏建勋 * |
项目负责人 | 徐飞 | 联系电话 | * |
类别 | 姓名 | 时间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现场调查 | 夏建勋 | 2022.4.27 | 张俊 |
采样 | 刘阳、吴斌斌、高光、陈成、葛爱中、蒋凯华、孙启荣、张健 | 2022.4.27-4.29 | 张俊 |
检测 | 陈艳、薛园、韩志阳、卞成明、袁皖利、朱艳、李春霞、张国东 | 2022.4.27-4.30 |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各检测点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所测工作场所除公辅工程巡检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所测岗位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所测工作场所检测区域照度强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一)建设项目在选址、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设计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上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经现场采样检测,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其他粉尘、糠醇、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四氢呋喃、氢氧化钠、糠醛、间苯二酚、氯化氢、碳酸钠、二氧化碳、硫酸、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氢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所测工作场所除公辅工程巡检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各点位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日起施行)中关于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目录,并结合该单位生产实际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综合判定本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项目。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高噪声岗位人员的防护用品(防噪耳塞)的配备,并督促员工正常、正确佩戴。 2、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进一步完善,如设置“一人一档”,并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记录 3、重视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安排专人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 ||
评审(验收)情况 | 评审验收时间:**日 主持人:张俊 评审验收人员:*兆吉、高明东、文贵荣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 ||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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