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公示】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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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示】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沿海经济区港区二路

单位联系人

*露露

项目名称

工程机械底盘四轮一带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R 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R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 (略)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肖云丽/*

项目负责人

徐飞

联系电话

*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肖云丽

2021.6.25

*露露

采样

陈桐、张健、徐剑波

2021.7.1-7.3

*露露

检测

杨坤玉、韩志阳、袁皖利

2021.7.3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二*二醇*醚、二*二醇*醚、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矽尘)(10%≤游离SiO?含量≤50 %)、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个体)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各检测岗位除厂区一分离岗位/液压分离钳、厂区一抛丸岗位/全自动抛丸机、厂区一打磨岗位/打磨机、厂区二加热岗位/中频炉、厂区二1#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厂区二2#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工作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2)所测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二*二醇*醚、二*二醇*醚、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2)根据江苏 (略) 22022.7.1-7.3现场检测报告表明,现场采样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矽尘)(10%≤游离SiO?含量≤50 %)、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个体)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各检测岗位除厂区一分离岗位/液压分离钳、厂区一抛丸岗位/全自动抛丸机、厂区一打磨岗位/打磨机、厂区二加热岗位/中频炉、厂区二1#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厂区二2#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工作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3)建设项目制芯岗位、造型岗位、熔炼岗位、浇注岗位、砂处理岗位、分离岗位、打磨岗位、抛丸岗位、加热岗位、锻造岗为本项目的关键控制点;

(4)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较为齐全,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行。

(5)建设项目所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25-20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

(6)建设项目厂区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布置,总平面整体布局工整、道路通畅,厂区设备布置有序,分区基本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建设项目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控制较强的工艺模式,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的要求。

(8)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标准的要求。

(9)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完整。

(10)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有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注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重视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处理救援方案;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的职业健康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属于:机动车燃油零售 F5265。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通过此次评价,建设项目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化学职业病危害因和物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较低。建设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职业病防护措施

(1)防尘、防毒措施

①对除尘、防毒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除尘、防毒效果。②对生产设备也应建立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制度,保证各生产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有毒物质的泄露。③加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保证防尘、毒设施运行正常及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再进行生产。

(2)防噪措施

①对高噪声的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添加润滑油,更换磨损零部件,尽可能降低因设备老化导致的噪声升高。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3)设备维护、检修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2、职业卫生管理

(1)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且安排专人负责完善。

(2)加强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与评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不合格应及时整改。

(3)完善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加强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为了落实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各种防护措施,应加强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个体防护

(1)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急救知识,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力度,将工人是否佩戴防护用品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以达到工人均能自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个人健康的目的。

(3)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4)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4、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的岗前和离岗体检的必要性,对日后新入职及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区分责任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③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④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应急救援

(1)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全面掌握本装置危险环境、危害作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包括各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并作好详细的记录。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日

主持人:杨强生

评审验收人员:*兆吉、杨银辉、崔晓平、张扬祥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建设单位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沿海经济区港区二路

单位联系人

*露露

项目名称

工程机械底盘四轮一带项目

项目性质

新建R 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R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 (略)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肖云丽/*

项目负责人

徐飞

联系电话

*

类别

姓名

时间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

肖云丽

2021.6.25

*露露

采样

陈桐、张健、徐剑波

2021.7.1-7.3

*露露

检测

杨坤玉、韩志阳、袁皖利

2021.7.3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二*二醇*醚、二*二醇*醚、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矽尘)(10%≤游离SiO?含量≤50 %)、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个体)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各检测岗位除厂区一分离岗位/液压分离钳、厂区一抛丸岗位/全自动抛丸机、厂区一打磨岗位/打磨机、厂区二加热岗位/中频炉、厂区二1#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厂区二2#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工作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2)所测工作场所照度均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调查与评价,本评价报告书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钠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二*二醇*醚、二*二醇*醚、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2)根据江苏 (略) 22022.7.1-7.3现场检测报告表明,现场采样检测结果表明,各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苯酚、*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铸造粉尘(矽尘)(10%≤游离SiO?含量≤50 %)、铸造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个体)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各检测岗位除厂区一分离岗位/液压分离钳、厂区一抛丸岗位/全自动抛丸机、厂区一打磨岗位/打磨机、厂区二加热岗位/中频炉、厂区二1#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厂区二2#锻造岗位/电动螺旋压力机工作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岗位接触有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的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3)建设项目制芯岗位、造型岗位、熔炼岗位、浇注岗位、砂处理岗位、分离岗位、打磨岗位、抛丸岗位、加热岗位、锻造岗为本项目的关键控制点;

(4)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较为齐全,防护设施均正常运行。

(5)建设项目所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225-20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

(6)建设项目厂区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布置,总平面整体布局工整、道路通畅,厂区设备布置有序,分区基本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7)建设项目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控制较强的工艺模式,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的要求。

(8)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标准的要求。

(9)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完整。

(10)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有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注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重视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制定了一套较完整的处理救援方案;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的职业健康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属于:机动车燃油零售 F5265。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通过此次评价,建设项目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同时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化学职业病危害因和物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较低。建设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职业病防护措施

(1)防尘、防毒措施

①对除尘、防毒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除尘、防毒效果。②对生产设备也应建立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制度,保证各生产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有毒物质的泄露。③加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保证防尘、毒设施运行正常及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后再进行生产。

(2)防噪措施

①对高噪声的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添加润滑油,更换磨损零部件,尽可能降低因设备老化导致的噪声升高。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3)设备维护、检修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2、职业卫生管理

(1)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且安排专人负责完善。

(2)加强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与评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不合格应及时整改。

(3)完善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加强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为了落实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各种防护措施,应加强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个体防护

(1)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急救知识,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力度,将工人是否佩戴防护用品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以达到工人均能自觉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护个人健康的目的。

(3)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4)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4、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的岗前和离岗体检的必要性,对日后新入职及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区分责任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③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④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应急救援

(1)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全面掌握本装置危险环境、危害作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包括各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并作好详细的记录。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评审(验收)情况

评审验收时间:**日

主持人:杨强生

评审验收人员:*兆吉、杨银辉、崔晓平、张扬祥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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