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度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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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度第6期)

通过自动监控系 (略)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日,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市生态环境局 (略) 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日至26日期间,COD监测设备消解池设施及PH探头故障未及时检查、修复及采取相关措施,致使自动监测设备较长时间不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该公司迅速对故障设备进行了更换,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缴纳了罚款。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略) 未批先建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 (略)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4月利用原有口罩车间新建

米、面食品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800万元,2条面条生产线已进入设备调试阶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略)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沼液漫溢积极整改不予处罚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巡查,发现该合作社将氧化池沼液排入综合利用农田内后漫溢至附近灌溉渠,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水质COD4585mg/L、氨氮859mg/L、总磷41.4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允许排放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合作社迅速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对外溢废水进行了回收处理。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于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某红虫养殖场废水超标积极整改不予处罚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红虫养殖场进行巡查,发现该养殖场将红虫清洗废水和养殖废水排入附近机耕沟,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水质COD136mg/L、氨氮6.18mg/L、总磷3.13mg/L,其中COD136mg/L、总磷3.13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允许排放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红虫养殖场主动消除污染,关停红虫养殖基地,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于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略)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日,根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 (略) 废水总磷超标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11.3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11月21日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电镀生产线限制生产2个月,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生产废水达标排放。

通过自动监控系 (略)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日,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市生态环境局 (略) 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日至26日期间,COD监测设备消解池设施及PH探头故障未及时检查、修复及采取相关措施,致使自动监测设备较长时间不正常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该公司迅速对故障设备进行了更换,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缴纳了罚款。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略) 未批先建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 (略)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4月利用原有口罩车间新建

米、面食品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800万元,2条面条生产线已进入设备调试阶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略)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沼液漫溢积极整改不予处罚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巡查,发现该合作社将氧化池沼液排入综合利用农田内后漫溢至附近灌溉渠,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水质COD4585mg/L、氨氮859mg/L、总磷41.4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允许排放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合作社迅速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对外溢废水进行了回收处理。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于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某红虫养殖场废水超标积极整改不予处罚案

**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红虫养殖场进行巡查,发现该养殖场将红虫清洗废水和养殖废水排入附近机耕沟,经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水质COD136mg/L、氨氮6.18mg/L、总磷3.13mg/L,其中COD136mg/L、总磷3.13mg/L,超过《 (略) 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允许排放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红虫养殖场主动消除污染,关停红虫养殖基地,依据《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于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略) 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日,根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 (略) 废水总磷超标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排放口分别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11.3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11月21日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电镀生产线限制生产2个月,在限制生产期限内生产废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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