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五项问题整改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五项问题整改公示
我县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5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
(略) 有历史遗留矿山837座,仅治理179座。
二、整改目标:
2022年年底完成治理历史遗留矿山7座,2027年年底完成全部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作。
三、整改措施:
1. (略) 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工作,全面摸排整治业主转嫁治理责任等突出问题,核查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制定年度修复计划。
2.严格落实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治理修复计划,有序推进整改。2022年12月底前,治理完成废弃矿山7座;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4座;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5座;2027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整改完成率达到100%)。
3.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按照《 (略)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0年)》,2022年,我县计划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7座,其中3座历史遗留矿山已完成修复治理,于**日验收销号;其余4座历史遗留矿山已基本完成修复治理,待2022年底完成验收销号工作。
五、公示时间:
**日至**日(共5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
通河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受理电话:
0451-*
八、受理地址:
通河县人民政府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通河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通河县人民政府
**日
我县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5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
(略) 有历史遗留矿山837座,仅治理179座。
二、整改目标:
2022年年底完成治理历史遗留矿山7座,2027年年底完成全部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作。
三、整改措施:
1. (略) 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工作,全面摸排整治业主转嫁治理责任等突出问题,核查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制定年度修复计划。
2.严格落实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修复主体责任,按照治理修复计划,有序推进整改。2022年12月底前,治理完成废弃矿山7座;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4座;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5座;2027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6座(整改完成率达到100%)。
3.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按照《 (略)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0年)》,2022年,我县计划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7座,其中3座历史遗留矿山已完成修复治理,于**日验收销号;其余4座历史遗留矿山已基本完成修复治理,待2022年底完成验收销号工作。
五、公示时间:
**日至**日(共5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
通河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受理电话:
0451-*
八、受理地址:
通河县人民政府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通河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通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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