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诏安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诏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32号

为实施诏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位于金星乡湖内村、国营诏安金星农场。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1.拟征收国营诏安金星农场集体土地1.3812公顷。其中,旱地0.9976公顷、果园0.0018公顷、沟渠0.0012公顷、农村道路0.0206公顷、乔木林地0.2891公顷、村庄0.065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52公顷。

2.拟征收金星乡湖内村集体土地7.3616公顷。其中,水田2.3468公顷、旱地1.4379公顷、果园2.5622公顷、沟渠0.0222公顷、农村道路0.2625公顷、田坎0.0575公顷、其他草地0.0126公顷、乔木林地0.3919公顷、竹林地0.1892公顷、铁路用地0.0347公顷、河流水面0.044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17〕1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金星乡湖内村和湖内作业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084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村庄、沟渠、农村道路、田坎、其他草地、林地、建设用地0.65,未利用地0.08。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5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74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诏政办〔2016〕6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诏安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诏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32号

为实施诏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位于金星乡湖内村、国营诏安金星农场。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诏安县九侯山旅游公路工程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1.拟征收国营诏安金星农场集体土地1.3812公顷。其中,旱地0.9976公顷、果园0.0018公顷、沟渠0.0012公顷、农村道路0.0206公顷、乔木林地0.2891公顷、村庄0.065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52公顷。

2.拟征收金星乡湖内村集体土地7.3616公顷。其中,水田2.3468公顷、旱地1.4379公顷、果园2.5622公顷、沟渠0.0222公顷、农村道路0.2625公顷、田坎0.0575公顷、其他草地0.0126公顷、乔木林地0.3919公顷、竹林地0.1892公顷、铁路用地0.0347公顷、河流水面0.044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17〕1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金星乡湖内村和湖内作业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084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村庄、沟渠、农村道路、田坎、其他草地、林地、建设用地0.65,未利用地0.08。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5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74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诏政办〔2016〕6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4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诏安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