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烟草专卖局修订《自贡市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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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烟草专卖局修订《自贡市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1)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修订《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1)
来源:沿滩区人民政府类别:通知公告发布时间:**阅读: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将拟定的《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通过沿滩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公告时间:**日至**日
  发布单位: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单位地址: (略) 沿滩区沿滩新城阳光邻里6栋1楼1-2号商铺
  联系人:邹斌 秦旋
  联系方式: 0813-*
  特此公告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日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 (略) 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沿滩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章 不予设立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车、棚、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危房、尚未竣工建筑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内及可供师生出入的门口50米范围内;
  (八)政府及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面禁烟的场所内;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设立模式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辖区内零售点布局采用间距模式、总量模式、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零售点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沿滩区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临街门店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临街门店设立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八条 零售点总量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设立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5%;其他类业态零售点设立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5%;(以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信息公示为准)
  (二)汽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站点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非开放式企业园区、工厂内部,在职员工500人以上的配套生活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总量加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 (略) 场商户数300户以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商户数3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临街店铺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立零售点的,住户在1500户以内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在15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三)行政村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0米。
  第十条 可适当放宽间距要求的标准及情形;
  (一)零售点在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二) (略) 规划调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零售户搬迁至其他经营地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内及可供师生出入的门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 (略) 、食杂店、烟酒店、便利店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四)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较高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六)因自然灾害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享受放宽间距标准设立零售点的,申请时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取得资格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适用间距放宽情形,受总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标准不得累计。
  第十二条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的大型商场、超市可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内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以零售点 两店铺相邻最近的墙体边缘为测量基准点,按照可供行人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距离。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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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将拟定的《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通过沿滩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公告时间:**日至**日
  发布单位: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单位地址: (略) 沿滩区沿滩新城阳光邻里6栋1楼1-2号商铺
  联系人:邹斌 秦旋
  联系方式: 0813-*
  特此公告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日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 (略) 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沿滩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章 不予设立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车、棚、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危房、尚未竣工建筑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内及可供师生出入的门口50米范围内;
  (八)政府及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面禁烟的场所内;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设立模式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人口数量、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辖区内零售点布局采用间距模式、总量模式、总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零售点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沿滩区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临街门店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临街门店设立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八条 零售点总量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设立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5%;其他类业态零售点设立总量,不超过辖区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5%;(以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信息公示为准)
  (二)汽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站点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非开放式企业园区、工厂内部,在职员工500人以上的配套生活区,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总量加间距模式设立区域及标准;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 (略) 场商户数300户以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商户数3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临街店铺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立零售点的,住户在1500户以内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在1500户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三)行政村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500米。
  第十条 可适当放宽间距要求的标准及情形;
  (一)零售点在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除沿滩镇、卫坪街道、邓关街道外的其他乡镇、社区街道间距不得少于40米。
  (二) (略) 规划调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零售户搬迁至其他经营地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内及可供师生出入的门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 (略) 、食杂店、烟酒店、便利店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四)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较高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申请设立零售点的;
  (六)因自然灾害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享受放宽间距标准设立零售点的,申请时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取得资格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对于适用间距放宽情形,受总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标准不得累计。
  第十二条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达到12小时的大型商场、超市可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内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以零售点 两店铺相邻最近的墙体边缘为测量基准点,按照可供行人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距离。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设置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 (略) 沿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略) 沿滩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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