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区N-12-0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双辽市区N-12-0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 (略) 区N-12-0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略) 区N-12-04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吉通汽车修配厂,原一级类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二级类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三级类规 (略) ,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该 (略) 人民政府于2020年用地征收,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 (略) (略) 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 (略) (略) 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该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5月开始建设,目前处于建设阶段,本次为补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 (略) 林昌 (略) (略) N-12-04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于**日至**日共针对6个土壤监测点位(深度0-4.0m),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进行采样,并在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表明,目标地块内各土壤污染因子的监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各监测点位特征因子的监测浓度总体上基本与对照点位的监测结果处于同一水平。各地下水监测因子中除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以外,其余各监测因子的浓度均能够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要求,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因子能够满足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类因子的浓度能够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要求。
二、调查结论
总体来看目标地块内各监测点位各污染因子均能够满足相应的筛选值要求,特征因子的监测浓度总体上基本与对照点位的监测结果处于同一水平。
地下水各监测因子中除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以外,其余各监测因子的浓度均能够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要求,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因子能够满足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类因子的浓度能够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要求。由于上述四项因子与目标地块及周边地块的历史及现状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均没有对应关系,属于非本地块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同 (略) 地下水历史情况,上述因子超标情况与区域地下水环境情况基本一致,故上述因子的超标情况,属于区域性问题。
综上所述, (略) 区N-12-04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后续规划土地利用(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对《 (略) 区N-12-0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背景
(略) 区N-12-04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吉通汽车修配厂,原一级类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二级类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三级类规 (略) ,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该 (略) 人民政府于2020年用地征收,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 (略) (略) 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 (略) (略) 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该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5月开始建设,目前处于建设阶段,本次为补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 (略) 林昌 (略) (略) N-12-04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于**日至**日共针对6个土壤监测点位(深度0-4.0m),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进行采样,并在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监测结果表明,目标地块内各土壤污染因子的监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各监测点位特征因子的监测浓度总体上基本与对照点位的监测结果处于同一水平。各地下水监测因子中除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以外,其余各监测因子的浓度均能够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要求,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因子能够满足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类因子的浓度能够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要求。
二、调查结论
总体来看目标地块内各监测点位各污染因子均能够满足相应的筛选值要求,特征因子的监测浓度总体上基本与对照点位的监测结果处于同一水平。
地下水各监测因子中除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以外,其余各监测因子的浓度均能够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GB/T 14848-2017的Ⅲ类标准要求,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及钠因子能够满足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类因子的浓度能够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限值要求。由于上述四项因子与目标地块及周边地块的历史及现状生产活动中所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均没有对应关系,属于非本地块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同 (略) 地下水历史情况,上述因子超标情况与区域地下水环境情况基本一致,故上述因子的超标情况,属于区域性问题。
综上所述, (略) 区N-12-04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后续规划土地利用(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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