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来宾市挺兴农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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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来宾市挺兴农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P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游挺

住所: (略) 政和路19号裕达中央城水漾人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 (略) 位于兴宾区三五镇大桥村委老泡水村的“ (略) (略) 三五泡水生猪场项目”(简称泡水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泡水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现存栏量约6300头生猪。经查,该养殖场于**日取得环评批复(来环审〔2021〕92号),于2021年8月投产养殖。但养殖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及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布局和场内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三)现场图片证据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四)对你公司法人游挺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及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五)游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日,当事人出具,证明兴宾生 (略) 进行调查);

(六)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日, (略) (略) 出具,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七)《 (略) (略) 三五泡水生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日, (略) (略) 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的环评情况及需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证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 (略)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一是你场已办理环评手续,按环评批复进行建设并试运行,环保设施在不断完善。周边无环境敏感点,对环境影响不大,未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二是你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未及时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第一时间(2022年9月初)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三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略) 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经案审会讨论, (略)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予处罚依据。鉴于你公司在事后较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能在规定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有关问题整改,而且不完全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结合违法事实、当前疫情影响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 (略) 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来兴环罚告字〔2022〕9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1份、《案审会记录》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指出该违法行为后的第二天,已完成网上排污登记备案。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免于处罚事项(表单式)序号1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你公司泡水养殖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证登记的行为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符合免于处罚事项。因此, (略)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规定,将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经裁量公式计算得到的处罚金额为*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元下浮20%执行,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来宾财政非税收入账号:*83;

银行:中国 (略) 来宾分行营业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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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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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游挺

住所: (略) 政和路19号裕达中央城水漾人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 (略) 位于兴宾区三五镇大桥村委老泡水村的“ (略) (略) 三五泡水生猪场项目”(简称泡水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泡水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现存栏量约6300头生猪。经查,该养殖场于**日取得环评批复(来环审〔2021〕92号),于2021年8月投产养殖。但养殖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及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布局和场内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三)现场图片证据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四)对你公司法人游挺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日,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及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五)游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日,当事人出具,证明兴宾生 (略) 进行调查);

(六)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日, (略) (略) 出具,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七)《 (略) (略) 三五泡水生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日, (略) (略) 出具,证明你公司泡水养殖场的环评情况及需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证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 (略)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一是你场已办理环评手续,按环评批复进行建设并试运行,环保设施在不断完善。周边无环境敏感点,对环境影响不大,未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二是你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未及时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第一时间(2022年9月初)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三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略) 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经案审会讨论, (略)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予处罚依据。鉴于你公司在事后较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能在规定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有关问题整改,而且不完全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结合违法事实、当前疫情影响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 (略) 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来兴环罚告字〔2022〕9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1份、《案审会记录》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指出该违法行为后的第二天,已完成网上排污登记备案。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免于处罚事项(表单式)序号1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类别,你公司泡水养殖场未依法备案排污许可证登记的行为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符合免于处罚事项。因此, (略)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规定,将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经裁量公式计算得到的处罚金额为*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元下浮20%执行,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来宾财政非税收入账号:*83;

银行:中国 (略) 来宾分行营业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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