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关于2022年11月21日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情况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关于2022年11月21日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情况
**日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旗县区分局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包环办发[2020]132号)要求,经审核,我局将拟批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为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日-**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 传真:0472-*
通讯地址: (略) 九原区沙河镇建新街3号(*)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蒙 (略) 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 | 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 | 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 司 | 本次改扩建工程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本次改扩建工程内容如下:(1)改建生产车间:本次改扩建工程拟将环评批复建设的4座石墨化车间改为2座石墨化车间(石墨化车间总占地面积基本不变),2座预石墨化车间改为1座预石墨化车间(预石墨化车间总占地面积基本不变),3座原料产品仓储车间改为1座原料产品仓储车间。(2)改扩建生产设备:本次改扩建工程石墨化车间拟将环评批复建设的48台石墨化炉+40台辊道窑改扩建为64台石墨化炉(箱体式)+6条隧道窑。(3)改建废气治理措施:一期工程1~2#石墨化车间环保设备均由“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改为“两级活性炭+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二期工程3~4#石墨化车间环保设备均由“冷却+电捕+碱液喷淋+直接氧化炉”改为“两级活性炭+石灰石膏法脱硫+湿式电捕”;预石墨化车间环保设施由“冷却+电捕+碱液喷淋+直接氧化炉”改为“烟气回流燃烧+布袋除尘+SCR脱销+石灰石膏法脱硫”。本次改扩建工程生产规模将二期工程的2万t/a石墨化产品提高到5万t/a石墨化产品,改扩建工程建设完成后全厂年产石墨化产品8万t。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生活设施,产生后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原水质净化厂净化。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5#预石墨化车间炭化(预石墨化)工序排放的废气经烟气回流燃烧+布袋除尘+SCR脱销+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1#、2#石墨化车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3#、4#石墨化车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石灰石膏法脱硫+湿式电捕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5m高的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上述有机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二级排放标准,沥青烟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排放标准,NOx、非*烷总烃、SO2、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仓库给料、筛分及包装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7.1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2m高的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浓度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大型规模标准要求。 1#、2#、3#、4#石墨化车间四周产生的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沥青烟、非*烷总烃、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中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餐饮废水经一体化隔油池处理,脱硫废水通过收集系统收集,收集的脱硫废水和处理后的餐饮废水,与循环冷却水、余热锅炉排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混合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原水质净化厂。 3.噪声:项目运营期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隔音降噪和管理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废: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中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筒、废滤网及废填充料产生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坩埚定期清理,供应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含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及废SCR催化剂,产生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脱硫过程产生的脱硫石膏、湿式电捕尘泥需在产生后须进行属性鉴定,在鉴定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体化隔油池产生的废油脂,产生后暂存于餐厨垃圾相应容器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2 | (略) 九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项目 | (略) 九原区鼎新路以东、满都拉大街以南、210 国道以西、青山路以北 | (略) 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项目占地面积3624.5m2,总建筑面积1945.68m2,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栋2层疾控中心综合楼以及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暖通工程等。疾控中心主要对人员和样品检测,不设置床位、手术等项目,不接受传染性病人、不设置发热门诊,本项目建成后具备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微生物检验、血清学检验能力,可以开展消杀灭效果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质检测等检测工作。本项目总投资为6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6万元。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施工废水经现场设置的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现场,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围卫生间处理。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微生物实验室有组织排放的病原微生物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理化实验室废气经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氯化氢、硫酸雾、VOCs、NOx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实验室清洗废水(不含第一遍清洗废水,第一遍清洗废水作为实验室废液进行处理)、碱喷淋塔废水、浓盐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接触消毒池+化粪池)处理后,污水处理系统(接触消毒池+化粪池)处理后的废水满足 (略) 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九原区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东河西水质净化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建筑物减震、消声等治理措施后,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限值,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室纯水机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暂存于污物暂存间,全部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实验室废物(实验室废液和医疗废物)、生物安全柜定期更换的废过滤材料、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含汞荧光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污物暂存间南侧设置的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3 | 内 (略) 年产5000万块环保砖项目 | (略) 九原区萨如拉街道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原奶业公司五队万兴砖厂旧址) | 内 (略) | 本项目新建1座破碎车间、1#~3#为混凝土路面砖生产车间、4~6#为空心砌块砖生产车间,其中混凝土路面砖生产车间和空心砌块砖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基本一致,每座生产车间内建设2条生产线,配套相应生产设备,每座生产车间内北侧均设置原料堆放区,车间外南侧均设置养护区,同步新建晾晒场等仓储工程和配电室、杂物间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施工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产生后排至厂内现有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废水通过设置的简易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经采取适当措施后,施工期废水不会对当地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有砖养护用水剩余部分用水流入蓄水池重复利用,少量蒸发,不外排。原料区喷淋(雾炮)废水全部进入原料,不产生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空心砌块砖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九原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 2.废气:运营期筛分、破碎有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表2颗粒物限值要求30mg/m3;所有无组织废气均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3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采取车间隔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合理安排工期等措施降噪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除尘灰产生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本项目维修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收集暂存至项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日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旗县区分局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包环办发[2020]132号)要求,经审核,我局将拟批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为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日-**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 传真:0472-*
通讯地址: (略) 九原区沙河镇建新街3号(*)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蒙 (略) 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建项目 | 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 | 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 司 | 本次改扩建工程位于现有项目厂区内,本次改扩建工程内容如下:(1)改建生产车间:本次改扩建工程拟将环评批复建设的4座石墨化车间改为2座石墨化车间(石墨化车间总占地面积基本不变),2座预石墨化车间改为1座预石墨化车间(预石墨化车间总占地面积基本不变),3座原料产品仓储车间改为1座原料产品仓储车间。(2)改扩建生产设备:本次改扩建工程石墨化车间拟将环评批复建设的48台石墨化炉+40台辊道窑改扩建为64台石墨化炉(箱体式)+6条隧道窑。(3)改建废气治理措施:一期工程1~2#石墨化车间环保设备均由“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改为“两级活性炭+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二期工程3~4#石墨化车间环保设备均由“冷却+电捕+碱液喷淋+直接氧化炉”改为“两级活性炭+石灰石膏法脱硫+湿式电捕”;预石墨化车间环保设施由“冷却+电捕+碱液喷淋+直接氧化炉”改为“烟气回流燃烧+布袋除尘+SCR脱销+石灰石膏法脱硫”。本次改扩建工程生产规模将二期工程的2万t/a石墨化产品提高到5万t/a石墨化产品,改扩建工程建设完成后全厂年产石墨化产品8万t。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生活设施,产生后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原水质净化厂净化。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5#预石墨化车间炭化(预石墨化)工序排放的废气经烟气回流燃烧+布袋除尘+SCR脱销+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通过2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1#、2#石墨化车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双碱法脱硫+湿式电捕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3#、4#石墨化车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石灰石膏法脱硫+湿式电捕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5m高的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上述有机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二级排放标准,沥青烟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排放标准,NOx、非*烷总烃、SO2、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仓库给料、筛分及包装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7.1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2m高的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浓度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 -2001)大型规模标准要求。 1#、2#、3#、4#石墨化车间四周产生的无组织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沥青烟、非*烷总烃、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中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2.废水:项目运营期餐饮废水经一体化隔油池处理,脱硫废水通过收集系统收集,收集的脱硫废水和处理后的餐饮废水,与循环冷却水、余热锅炉排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生活污水混合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原水质净化厂。 3.噪声:项目运营期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按《报告书》要求落实隔音降噪和管理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废: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中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筒、废滤网及废填充料产生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坩埚定期清理,供应商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含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及废SCR催化剂,产生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脱硫过程产生的脱硫石膏、湿式电捕尘泥需在产生后须进行属性鉴定,在鉴定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体化隔油池产生的废油脂,产生后暂存于餐厨垃圾相应容器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2 | (略) 九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项目 | (略) 九原区鼎新路以东、满都拉大街以南、210 国道以西、青山路以北 | (略) 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项目占地面积3624.5m2,总建筑面积1945.68m2,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栋2层疾控中心综合楼以及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暖通工程等。疾控中心主要对人员和样品检测,不设置床位、手术等项目,不接受传染性病人、不设置发热门诊,本项目建成后具备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微生物检验、血清学检验能力,可以开展消杀灭效果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质检测等检测工作。本项目总投资为6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6万元。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施工废水经现场设置的简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现场,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围卫生间处理。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微生物实验室有组织排放的病原微生物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理化实验室废气经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氯化氢、硫酸雾、VOCs、NOx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实验室清洗废水(不含第一遍清洗废水,第一遍清洗废水作为实验室废液进行处理)、碱喷淋塔废水、浓盐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接触消毒池+化粪池)处理后,污水处理系统(接触消毒池+化粪池)处理后的废水满足 (略) 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九原区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东河西水质净化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建筑物减震、消声等治理措施后,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限值,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室纯水机产生的废反渗透膜,暂存于污物暂存间,全部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实验室废物(实验室废液和医疗废物)、生物安全柜定期更换的废过滤材料、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含汞荧光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污物暂存间南侧设置的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3 | 内 (略) 年产5000万块环保砖项目 | (略) 九原区萨如拉街道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原奶业公司五队万兴砖厂旧址) | 内 (略) | 本项目新建1座破碎车间、1#~3#为混凝土路面砖生产车间、4~6#为空心砌块砖生产车间,其中混凝土路面砖生产车间和空心砌块砖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基本一致,每座生产车间内建设2条生产线,配套相应生产设备,每座生产车间内北侧均设置原料堆放区,车间外南侧均设置养护区,同步新建晾晒场等仓储工程和配电室、杂物间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 | 施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施工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产生后排至厂内现有化粪池,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废水通过设置的简易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经采取适当措施后,施工期废水不会对当地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2.废气:为减少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工期,避开大风季作业,并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加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环境的教育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以上措施,可确保施工期厂界扬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要求。 3.噪声:主要防治措施包括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限制大型车辆车速以及禁止夜间施工,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阶段清理和处置,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排至外环境;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内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有砖养护用水剩余部分用水流入蓄水池重复利用,少量蒸发,不外排。原料区喷淋(雾炮)废水全部进入原料,不产生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空心砌块砖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九原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 2.废气:运营期筛分、破碎有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表2颗粒物限值要求30mg/m3;所有无组织废气均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3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采取车间隔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合理安排工期等措施降噪后,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除尘灰产生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本项目维修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收集暂存至项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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