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太仓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太仓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289

华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太仓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118号,拟在现有项目及辅助设施的基础上扩建2台100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取水口及取水管线依托现有工程,不突破现有取水许可量。煤炭运输、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急灰场均依托现有工程。拟对现有煤场进行改造,并新建一座封闭煤场。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略) 支撑性煤电项目为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22〕833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2〕1112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属于国家级规划能源项目, (略) “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建成后需关停南京电厂#1、#2机组(服役期满后转为应急备用电源)。项目 (略) 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48号),办理了用地手续,落实了煤炭替代方案。 (略) 人民政府出具了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承诺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低矮源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采用“低温烟气余热浓缩+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废水、排泥废水、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水排水部分直接回用,部分经软化处理后返回冷却塔补水池。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标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西厂界(冷却塔对应位置)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在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废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隔声屏障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在投产前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要素承诺函相关内容,通过排污权交易等途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略)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项目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9.80/136.80吨,二氧化硫≤330.00/529.50吨,氮氧化物≤741.500/740.00吨,汞及其化合物≤0.022/0.105吨,氨≤66.835/66.667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6.35吨。

(二)水污染物: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太仓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的华能太仓电厂内燃机耦合发电项目与本次扩建项目选址地点重合,你单位已出具该项目另行选址建设的承诺,苏环建〔2022〕85第0102号文件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环审〔202289

华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太仓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118号,拟在现有项目及辅助设施的基础上扩建2台100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取水口及取水管线依托现有工程,不突破现有取水许可量。煤炭运输、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急灰场均依托现有工程。拟对现有煤场进行改造,并新建一座封闭煤场。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略) 支撑性煤电项目为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22〕833号)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2〕1112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属于国家级规划能源项目, (略) “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建成后需关停南京电厂#1、#2机组(服役期满后转为应急备用电源)。项目 (略) 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48号),办理了用地手续,落实了煤炭替代方案。 (略) 人民政府出具了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承诺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低矮源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采用“低温烟气余热浓缩+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废水、排泥废水、化水系统反冲洗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水排水部分直接回用,部分经软化处理后返回冷却塔补水池。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标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西厂界(冷却塔对应位置)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在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废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隔声屏障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在投产前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要素承诺函相关内容,通过排污权交易等途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略)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项目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9.80/136.80吨,二氧化硫≤330.00/529.50吨,氮氧化物≤741.500/740.00吨,汞及其化合物≤0.022/0.105吨,氨≤66.835/66.667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6.35吨。

(二)水污染物: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太仓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的华能太仓电厂内燃机耦合发电项目与本次扩建项目选址地点重合,你单位已出具该项目另行选址建设的承诺,苏环建〔2022〕85第0102号文件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