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关于给予金平星河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关于给予金平星河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金环罚字〔2022〕06号
(略) :
社会信用代码:*54T
法定代表人:陈莲花
身份证号:*xxxxxxxx0624
企业地址: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养殖场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养殖场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平星河木业精深加工建设项目》已取得《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300万元,项目于2022年2月动工建设,项目拟建3条原木锯解生产线、2条干燥生产线、1条防腐生产线、2条旋切生产线、8条拼板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基本建成原木锯解生产线,安装17台带锯,已建成旋切生产线2条,旋切生产线配套建成干燥生产线1条,1幢办公楼和3幢职工住宿楼依托原农场养殖场房屋已完成装修改造;拼板生产线未动工建设,项目整体未建成。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和9月5日分别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2〕0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检查时原木锯解生产线和旋切生产线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6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日
红金环罚字〔2022〕06号
(略) :
社会信用代码:*54T
法定代表人:陈莲花
身份证号:*xxxxxxxx0624
企业地址: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养殖场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金平县勐拉镇农场养殖场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金平星河木业精深加工建设项目》已取得《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300万元,项目于2022年2月动工建设,项目拟建3条原木锯解生产线、2条干燥生产线、1条防腐生产线、2条旋切生产线、8条拼板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基本建成原木锯解生产线,安装17台带锯,已建成旋切生产线2条,旋切生产线配套建成干燥生产线1条,1幢办公楼和3幢职工住宿楼依托原农场养殖场房屋已完成装修改造;拼板生产线未动工建设,项目整体未建成。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和9月5日分别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金环罚告字〔2022〕0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 (略)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检查时原木锯解生产线和旋切生产线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6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金平县支库
户名:金平县财政局
账号:*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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