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干馏厂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干馏厂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2〕234号
关于 (略) 干馏厂燃煤锅炉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干馏厂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石长沟 (略) 干馏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3′10.066″,北纬43°58′16.014″。项目淘汰现有3台20t/h燃煤锅炉,原位新增两台20t/h燃气锅炉及烟气脱硝装置,并利用现有脱硫装置对烟气进行处理;项目使用天然气、瓦斯和置换气等混合气燃烧。燃气锅炉生产期年运行330天,每天运行24小时。项目总投资276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1万元,占总投资的2.87%。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锅炉烟气出口设置节能器,降低烟温至400℃以下,达到SCR法适宜烟温区,利用现有SCR脱硝法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布设于排气筒内)后经原有4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 2022 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氮氧化物依托原有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浓度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量。锅炉废水全部排入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器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房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软水设备定期更换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均交由厂家回收;烟气脱硝过程使用过的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HW50环境治理业-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暂存于厂区危废危废暂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脱硫石膏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本项目技改前3台20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量为SO2:42.24t/a,NOX:79.08t/a,技改后2台20t/h燃气炉排放量为SO2:4.2068t/a,NOX:3.507t/a,项目以新带老消减量为SO2:38.0332t/a,NOX:75.573t/a。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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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22〕234号
关于 (略) 干馏厂燃煤锅炉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干馏厂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石长沟 (略) 干馏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3′10.066″,北纬43°58′16.014″。项目淘汰现有3台20t/h燃煤锅炉,原位新增两台20t/h燃气锅炉及烟气脱硝装置,并利用现有脱硫装置对烟气进行处理;项目使用天然气、瓦斯和置换气等混合气燃烧。燃气锅炉生产期年运行330天,每天运行24小时。项目总投资276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1万元,占总投资的2.87%。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2〕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锅炉烟气出口设置节能器,降低烟温至400℃以下,达到SCR法适宜烟温区,利用现有SCR脱硝法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布设于排气筒内)后经原有4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 2022 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氮氧化物依托原有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浓度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量。锅炉废水全部排入厂区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器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房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软水设备定期更换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均交由厂家回收;烟气脱硝过程使用过的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HW50环境治理业-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暂存于厂区危废危废暂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脱硫石膏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本项目技改前3台20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量为SO2:42.24t/a,NOX:79.08t/a,技改后2台20t/h燃气炉排放量为SO2:4.2068t/a,NOX:3.507t/a,项目以新带老消减量为SO2:38.0332t/a,NOX:75.573t/a。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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