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2〕4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富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加工五金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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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2〕4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博白县富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加工五金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广西博白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 (略) 喷涂加工五金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9-*-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的厂房,占地面积2000m2,总投资100万元,主要建设原料区、生产区、产品区,配套建设办公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工程等设施,年喷涂加工50万件五金工艺品。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21号),博白县2021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乌豆江。因此,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需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项目评价区域内常见植被以杂草为主,栖息动物主要为蛇、鼠及昆虫类等,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的闲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施工期主要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不涉及基础开挖,施工期产生的污染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酸洗废气采取在酸洗池中加入酸雾抑制剂,抑制HCl的挥发。酸雾抑制剂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具有优良的乳化、分散、润湿、渗透、去污作用,具有难燃、难爆、无毒、无腐蚀性、在酸碱中都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

②喷塑工序集气粉尘由系统收集+一级滤芯除尘器+二级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③烘烤固化工序废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

④木材边角料燃烧废气采取水浴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除油、酸洗、磷化后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水浴除尘废水经沉淀池自然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

④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⑤厂房隔声。

⑥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滤芯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喷塑工序。

③废滤芯除尘器: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④灰渣:经收集后提供给附近村民作农田菜地的肥料。

⑤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产品为五金工艺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209-*-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 同意入园证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东面55m、南面100m为园区道路,西面130m为241国道,北面50m为道路,交通便利,便于原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关联文件:

广西博白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 (略) 喷涂加工五金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9-*-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的厂房,占地面积2000m2,总投资100万元,主要建设原料区、生产区、产品区,配套建设办公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工程等设施,年喷涂加工50万件五金工艺品。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21号),博白县2021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乌豆江。因此,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需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项目评价区域内常见植被以杂草为主,栖息动物主要为蛇、鼠及昆虫类等,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的闲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施工期主要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不涉及基础开挖,施工期产生的污染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酸洗废气采取在酸洗池中加入酸雾抑制剂,抑制HCl的挥发。酸雾抑制剂以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具有优良的乳化、分散、润湿、渗透、去污作用,具有难燃、难爆、无毒、无腐蚀性、在酸碱中都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

②喷塑工序集气粉尘由系统收集+一级滤芯除尘器+二级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③烘烤固化工序废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

④木材边角料燃烧废气采取水浴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除油、酸洗、磷化后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水浴除尘废水经沉淀池自然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区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

④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⑤厂房隔声。

⑥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滤芯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喷塑工序。

③废滤芯除尘器: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④灰渣:经收集后提供给附近村民作农田菜地的肥料。

⑤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产品为五金工艺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209-*-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工业园10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 同意入园证明”,博白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东面55m、南面100m为园区道路,西面130m为241国道,北面50m为道路,交通便利,便于原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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