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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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1)工程概况
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位于嘉定区嘉松北路4671弄18号(方泰社区JDC3-0301单元,街坊编码37,地块编码37-10(东侧部分区域)),盐铁塘以西、蕴藻浜以北,占地面积约52400m2。地块原为上海嘉定 (略)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现主要为空地,拟规划为 (略) 三期扩建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2018年8月,上海环科 (略) 对该地块进行了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地下水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需针对超标点位及其邻近区域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2019年12月,上海勘 (略) (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 (略) 委托对本地块开展了污染地下水详细调查工作并编制《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2)调查结果
综合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结果,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超标情况如下:
重金属和无机物:地下水部分监测点位镍、硼、锑、锰、铝,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超标点位包括镍(GW1/6.0m、GW13/8.0m)、硼(GW2/8.0m)、锑(GW3/6.0m、GW15/6.0m)、锰(GW8/8.0m、JW8-5/8.0m、GW11/6.0m)、铝(GW13/8.0m)。其中详细调查阶段仅重金属锰超标,其余均为初调超标结果。
挥发酚:详细调查阶段未发现超标点位,仅初步调查地下水15个监测点位(GW1~GW15)挥发酚(以苯酚计)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
石油烃:初步调查点GW11(6.0m)、GW13(8.0m)、GW15(6.0m)处石油烃不满足《荷兰土壤和地下水干预值标准》(2013)干预值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详细调查阶段地下水石油烃均达标。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除锑、镍、石油烃外,硼、铝、锰、挥发酚为常规因子均不属于对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而需开展风险评估的污染物,可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但 (略) 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工作人员,建议硼、铝、锰、挥发酚等常规因子同步纳入到健康风险评估计算中。
综上,建议针对本地块初步调查查明的地下水中镍、硼、锑、铝、锰、挥发酚、石油烃的污染数据,进一步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基于后续规划建设用地功能的人体健康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以指导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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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杨浦区水丰路38号 电话:86-21-* 传真:86-21-* 邮编:*公安机关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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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位于嘉定区嘉松北路4671弄18号(方泰社区JDC3-0301单元,街坊编码37,地块编码37-10(东侧部分区域)),盐铁塘以西、蕴藻浜以北,占地面积约52400m2。地块原为上海嘉定 (略)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现主要为空地,拟规划为 (略) 三期扩建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属《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2018年8月,上海环科 (略) 对该地块进行了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嘉定区安亭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地下水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需针对超标点位及其邻近区域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2019年12月,上海勘 (略) (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 (略) 委托对本地块开展了污染地下水详细调查工作并编制《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地块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2)调查结果
综合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结果,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超标情况如下:
重金属和无机物:地下水部分监测点位镍、硼、锑、锰、铝,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超标点位包括镍(GW1/6.0m、GW13/8.0m)、硼(GW2/8.0m)、锑(GW3/6.0m、GW15/6.0m)、锰(GW8/8.0m、JW8-5/8.0m、GW11/6.0m)、铝(GW13/8.0m)。其中详细调查阶段仅重金属锰超标,其余均为初调超标结果。
挥发酚:详细调查阶段未发现超标点位,仅初步调查地下水15个监测点位(GW1~GW15)挥发酚(以苯酚计)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
石油烃:初步调查点GW11(6.0m)、GW13(8.0m)、GW15(6.0m)处石油烃不满足《荷兰土壤和地下水干预值标准》(2013)干预值标准,最大超标深度8.0m。详细调查阶段地下水石油烃均达标。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除锑、镍、石油烃外,硼、铝、锰、挥发酚为常规因子均不属于对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而需开展风险评估的污染物,可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但 (略) 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工作人员,建议硼、铝、锰、挥发酚等常规因子同步纳入到健康风险评估计算中。
综上,建议针对本地块初步调查查明的地下水中镍、硼、锑、铝、锰、挥发酚、石油烃的污染数据,进一步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基于后续规划建设用地功能的人体健康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以指导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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