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晋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 (略) 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贺州 (略) 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020-*-41-03-*) (略) 钟山县工业大道西侧A地块, (略) 钟山工业园区核心区城北组团(厂区中心经纬度东经:111°17′55.39′′,北纬:24°34′20.23′′),
总占地面积66669.54m2,建筑面积61050m2。本项目为一期项目,占地面积27600m2,建筑面积27000m2,生产散热器522万件/年。本次环评仅对一期项目进行评价。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6万元,占总投资的1.63%。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东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杨岩村、罗家洞村、幸福苑小区、金牛屯、圆梦苑小区等屯等周边村庄;地表水保护目标为厂界西南面的富江;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大田寨、金牛屯、罗家洞及杨岩村村屯井水。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酸碱雾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硫酸雾和氮氧化物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较严值,氨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碱雾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2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NOx、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需严格50%执行。
2.运营期喷砂机产生粉尘收集后经过喷砂机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需严格50%执行。
3.运营期产生的回流焊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一并经过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3)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含总VOCs)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较严值,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速率需严格50%执行。
4.污水站废水收集池、综合废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好氧池、混凝沉淀池、污泥浓缩池进行密闭加盖收集除臭,经过生物滴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4)排放,恶臭污染物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恶臭浓度、氨气及硫化氢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的限值要求,硫酸雾、氮氧化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含总VOCs)
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厂区非*烷总烃(含总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营运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一类污染物分别在含镍废水、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运营期混合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及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纳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在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未正式运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废液、槽渣、废滤芯、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废RO膜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水重金属污染物铬(Cr)年排放量1.3千克,不得超限值排放。
(九)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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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贺州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 (略) 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贺州 (略) 晋锋高端电子产品生产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020-*-41-03-*) (略) 钟山县工业大道西侧A地块, (略) 钟山工业园区核心区城北组团(厂区中心经纬度东经:111°17′55.39′′,北纬:24°34′20.23′′),
总占地面积66669.54m2,建筑面积61050m2。本项目为一期项目,占地面积27600m2,建筑面积27000m2,生产散热器522万件/年。本次环评仅对一期项目进行评价。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6万元,占总投资的1.63%。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东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杨岩村、罗家洞村、幸福苑小区、金牛屯、圆梦苑小区等屯等周边村庄;地表水保护目标为厂界西南面的富江;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大田寨、金牛屯、罗家洞及杨岩村村屯井水。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酸碱雾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硫酸雾和氮氧化物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较严值,氨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碱雾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2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NOx、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需严格50%执行。
2.运营期喷砂机产生粉尘收集后经过喷砂机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需严格50%执行。
3.运营期产生的回流焊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一并经过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3)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含总VOCs)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较严值,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200m最高建筑物5m以上,排气筒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速率需严格50%执行。
4.污水站废水收集池、综合废水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好氧池、混凝沉淀池、污泥浓缩池进行密闭加盖收集除臭,经过生物滴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4)排放,恶臭污染物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恶臭浓度、氨气及硫化氢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的限值要求,硫酸雾、氮氧化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含总VOCs)
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厂区非*烷总烃(含总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营运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一类污染物分别在含镍废水、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运营期混合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及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纳污标准较严值后排入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在钟山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未正式运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废液、槽渣、废滤芯、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处理废RO膜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水重金属污染物铬(Cr)年排放量1.3千克,不得超限值排放。
(九)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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