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市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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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市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维护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日至**日。

公示期内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意见建议。

二、邮件联系,电子邮箱:*@*q.com。

三、现场反映,地址: (略) 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附件:《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附件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维护开发利用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利用、运输、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水利设施、旅游和军事设施等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租用的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 区政 (略) 负责我区砂石资源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砂石资源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国资金融局、东坡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负责全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勘探、规划、保护和综合利用。

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利用、运输、销售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内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秩序维护、保护和开发利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实施细则

第六条 我区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其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采取有偿取得方式进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缴纳价款税费”制度。具体流程为: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工程如涉及砂石资源,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需要开挖砂石或者有意向开挖砂石的,须在开挖砂石之前,提供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和地勘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石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砂服中心)申报,提交建设项目中使用和开挖砂石申请。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依据以上资料,实地查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开挖地块下的砂石可开挖情况进行测绘,最终确定砂石可开挖量。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负责审核,并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按照我区每年实行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价款收取标准向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砂石资源价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税务局缴纳相应税费。

第七条 区砂 (略) 场调查一年一制定(调整)砂石资源价款收取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实行。

第八条 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申报开挖砂石,但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实施的,由区政 (略) 开挖、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政府 (略) 政公园(绿化)、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土地整理、中小学校(含幼儿园)、 (略) 场、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地下管网等公共公益配套设施涉及砂石的,由区政 (略) 进行收储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凡涉及对环境和地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须对破坏的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通过平整清理、覆土植被、换填还貌等方式进行恢复治理。

第三节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砂石由区政 (略) 进行收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手续后,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开挖,严禁超范围、超深度开挖。一经发现超限超界开挖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明确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维护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日至**日。

公示期内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意见建议。

二、邮件联系,电子邮箱:*@*q.com。

三、现场反映,地址: (略) 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附件:《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附件

(略) 东坡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打击违法开采行为,维护开发利用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利用、运输、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水利设施、旅游和军事设施等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租用的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第三条 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 区政 (略) 负责我区砂石资源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砂石资源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国资金融局、东坡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负责全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勘探、规划、保护和综合利用。

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利用、运输、销售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内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秩序维护、保护和开发利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实施细则

第六条 我区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其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采取有偿取得方式进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缴纳价款税费”制度。具体流程为: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工程如涉及砂石资源,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需要开挖砂石或者有意向开挖砂石的,须在开挖砂石之前,提供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和地勘资料等相关资料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石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砂服中心)申报,提交建设项目中使用和开挖砂石申请。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依据以上资料,实地查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开挖地块下的砂石可开挖情况进行测绘,最终确定砂石可开挖量。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负责审核,并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按照我区每年实行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价款收取标准向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砂石资源价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税务局缴纳相应税费。

第七条 区砂 (略) 场调查一年一制定(调整)砂石资源价款收取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实行。

第八条 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申报开挖砂石,但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实施的,由区政 (略) 开挖、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政府 (略) 政公园(绿化)、道路、轨道交通(地铁)、土地整理、中小学校(含幼儿园)、 (略) 场、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地下管网等公共公益配套设施涉及砂石的,由区政 (略) 进行收储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凡涉及对环境和地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须对破坏的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通过平整清理、覆土植被、换填还貌等方式进行恢复治理。

第三节处罚条例

第十一条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砂石由区政 (略) 进行收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手续后,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开挖,严禁超范围、超深度开挖。一经发现超限超界开挖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砂服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明确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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