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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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8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45号)精神,全面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 (略) 实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 (略) 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略) 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184项,编制形成《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实行清单管理,是加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略) 场准入隐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备案实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因素需对行政备案目录进行调整的,严格执行《 (略)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部门在备案前不得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事项明确备案条件、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

三、加强行政备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予以撤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行政备案事 (略) 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目录外随意设置备案事项、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xls


编辑人:邵金锁

审核人:张永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89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145号)精神,全面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 (略) 实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 (略) 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略) 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184项,编制形成《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实行清单管理,是加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略) 场准入隐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备案实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因素需对行政备案目录进行调整的,严格执行《 (略)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部门在备案前不得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事项明确备案条件、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

三、加强行政备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予以撤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行政备案事 (略) 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目录外随意设置备案事项、限制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 (略) 行政备案事项目录.xls


编辑人:邵金锁

审核人:张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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