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2年11月29日拟对衢州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关于2022年11月29日拟对衢州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衢州 (略) 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衢江区廿里镇南辅路1号
建设单位:衢州 (略)
建设项目概况:在原厂现有闲置土地内新建4312.8平方米厂房(厂房二),规划建设生产车间,同时购置国内先进的聚四氟*烯焊枪、加工生产线、台式砂轮机、涂镀层测厚仪等设备,形成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的能力。
公众参与情况:已上网公示项目环评报告表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处理加热、刷胶及塑料焊接过程中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氟化物)。本项目涂装工序(打磨、加热烘干)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含氟树脂粉末涂覆后加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要求,因此本项目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刷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塑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氟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1#排气筒非*烷总烃、氟化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各污染因子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更严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其中COD、动植物油类等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排放标准,送至廿里镇集镇污水处理厂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
通讯地址: (略) 衢江区府前路8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衢州 (略) 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衢江区廿里镇南辅路1号
建设单位:衢州 (略)
建设项目概况:在原厂现有闲置土地内新建4312.8平方米厂房(厂房二),规划建设生产车间,同时购置国内先进的聚四氟*烯焊枪、加工生产线、台式砂轮机、涂镀层测厚仪等设备,形成年产500台衬氟防腐设备及3000件衬氟管件的能力。
公众参与情况:已上网公示项目环评报告表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处理加热、刷胶及塑料焊接过程中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氟化物)。本项目涂装工序(打磨、加热烘干)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含氟树脂粉末涂覆后加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要求,因此本项目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刷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塑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氟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1#排气筒非*烷总烃、氟化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各污染因子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更严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管,其中COD、动植物油类等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排放标准,送至廿里镇集镇污水处理厂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
通讯地址: (略) 衢江区府前路8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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