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凡轻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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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瑞凡轻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地理位置

德化县城东开发区

联系人

邓总

项目名称

福建瑞凡轻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成立于2010年12月并投产运行,年产工艺陶瓷100万件。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K

法定代表人:侯宗权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略) 德化县城东开发区

辐射源项:用人单位无辐射源及辐射源使用项

本次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投产以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秦小艳、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总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林城、吴欣杰、杨飞腾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日—**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总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

(2)生产线毒物: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苯*烯;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抛光区、磨光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浓度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石膏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矽尘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抛光区:

a.抛光作业采用干法作业,未设置除尘设备;

b.未及时清理机台设备和地面积尘,风机降温导致二次扬尘;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矽尘的时间过长;

d.抛光区、磨光区相互靠近,作业岗位粉尘相互影响。

成型车间-1F磨光区:

a.磨光作业采用干法作业,未设置除尘设备;

b.未及时清理机台设备和地面积尘,风机降温导致二次扬尘;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矽尘的时间过长;

d.抛光区、磨光区相互靠近,作业岗位粉尘相互影响。

(2)该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倒坯区倒坯岗位劳动者接触的苯*烯CSTE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酮、*酸*酯、*酸*酯、苯*烯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矽尘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倒坯区倒坯岗位:

a.倒坯岗位未设置集气罩等防毒措施,倒坯后未晾干的半成品素坯散发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b.倒坯成型后使用风扇进行通风,车间内气流组织不合理,导致短时间内苯*烯大量积聚;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苯*烯的时间过长。

(3)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修边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成型车间-1F抛光区岗位、-1F磨光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80dB(A),但低于85dB(A),其余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均小于80dB(A),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修边区:

a.修边机为高噪声设备,仅设置减振基座,无其余隔声、吸声措施;

b.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长时间接触噪声;

c.抛光区、磨光区等高噪声场所集中布置,未采用隔声措施隔离设备、岗位间噪声。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平面布局。

(2)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3)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重点产尘岗位(修边、抛光、磨光)设置除尘设施。

(4)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时间,降低劳动者接害时间。

(5)建议用人单位在修边、抛光、磨光岗位设置采用隔声、吸声材料设置隔离墙,防止作业时噪声相互叠加影响。

(6)建议用人单位在倒坯岗位处设置水帘柜+轴流风机等防毒措施,改善倒坯岗位气流组织,降低车间内有毒有害物质的积聚。

3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急救药箱设置明显的标识。

(2)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急性中毒等事故,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完善现场应急救援设施,成型车间调漆、喷漆和彩绘岗位应设置不断水喷淋洗眼器,设置气体防护柜,包含个人防护用品等。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组织劳动者进行本年度的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7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尽快上墙职业卫生公告栏,补齐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并及时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主要负责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用人单位

(略)

地理位置

德化县城东开发区

联系人

邓总

项目名称

福建瑞凡轻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略) 成立于2010年12月并投产运行,年产工艺陶瓷100万件。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K

法定代表人:侯宗权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略) 德化县城东开发区

辐射源项:用人单位无辐射源及辐射源使用项

本次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投产以来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秦小艳、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总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林城、吴欣杰、杨飞腾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日—**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邓总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

(2)生产线毒物: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苯*烯;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抛光区、磨光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浓度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石膏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矽尘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抛光区:

a.抛光作业采用干法作业,未设置除尘设备;

b.未及时清理机台设备和地面积尘,风机降温导致二次扬尘;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矽尘的时间过长;

d.抛光区、磨光区相互靠近,作业岗位粉尘相互影响。

成型车间-1F磨光区:

a.磨光作业采用干法作业,未设置除尘设备;

b.未及时清理机台设备和地面积尘,风机降温导致二次扬尘;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矽尘的时间过长;

d.抛光区、磨光区相互靠近,作业岗位粉尘相互影响。

(2)该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倒坯区倒坯岗位劳动者接触的苯*烯CSTE超过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酮、*酸*酯、*酸*酯、苯*烯的CTWA与CST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矽尘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倒坯区倒坯岗位:

a.倒坯岗位未设置集气罩等防毒措施,倒坯后未晾干的半成品素坯散发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b.倒坯成型后使用风扇进行通风,车间内气流组织不合理,导致短时间内苯*烯大量积聚;

c.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接触苯*烯的时间过长。

(3)用人单位成型车间-1F修边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成型车间-1F抛光区岗位、-1F磨光区岗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80dB(A),但低于85dB(A),其余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均小于80dB(A),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成型车间-1F修边区:

a.修边机为高噪声设备,仅设置减振基座,无其余隔声、吸声措施;

b.生产制度不合理,作业人员每天长时间接触噪声;

c.抛光区、磨光区等高噪声场所集中布置,未采用隔声措施隔离设备、岗位间噪声。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平面布局。

(2)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3)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重点产尘岗位(修边、抛光、磨光)设置除尘设施。

(4)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时间,降低劳动者接害时间。

(5)建议用人单位在修边、抛光、磨光岗位设置采用隔声、吸声材料设置隔离墙,防止作业时噪声相互叠加影响。

(6)建议用人单位在倒坯岗位处设置水帘柜+轴流风机等防毒措施,改善倒坯岗位气流组织,降低车间内有毒有害物质的积聚。

3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急救药箱设置明显的标识。

(2)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急性中毒等事故,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完善现场应急救援设施,成型车间调漆、喷漆和彩绘岗位应设置不断水喷淋洗眼器,设置气体防护柜,包含个人防护用品等。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组织劳动者进行本年度的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7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尽快上墙职业卫生公告栏,补齐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并及时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主要负责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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