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20〕10号)于**日公布实施。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略) 领导职务做出调整,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2〕24号)要求,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 (略) 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邮箱:*@*q.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日
联系电话:*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略) 人 (略) 政府委托
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
(略) 政府《关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 (略) 政府令第2号),为 (略) 政府创新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顺利 (略) 政府委托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依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人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 (略)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最 (略) 场主体活力的总体部署, (略) 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为中心, (略) 政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工作要求, (略) 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委托职权的承接工作,确保在履行受托职权过程中,能够“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略) (略) 级审批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政府令第2号、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明确的实施范围和受托职权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机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承担受委托机关履行委托职责的相应责任。
四是坚持统一规范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审核)行为,明确办理条件、组卷清单、报批流程和审批(审核)标准,省市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规范化模式。
三、受托职权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 (略) 政府实施,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二)哈尔滨中 (略)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审核职权,由省政府 (略) 政府实施,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 (略) 级 (略) 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四、权责与义务
(一)市政府责任
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政府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 (略) 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 (略) 政府委托的出庭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负责管理“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和“ (略) 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
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负责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按照规定负责将用地审批(审核)结果在规定的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具体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负责准备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答辩意见; (略) 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及审批(审核)工作;负责管理“ (略) 自然资源厅”空白文头纸和“ (略) 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02)”。
(三)财政部门责任
(略) 省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为顺利承接实施委托职权创造条件;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区、县(市)政府责任
负责组织征地报批前的土地及地上物的调查、确认等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按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准备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因报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五、组织机构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 (略) 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承接和实施工作。
组长:市长
副组长: (略) 长(城建和农业)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略) (略) 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实施流程
(一)城市批次、实施方案用地审批(审核)
1、预公告阶段
各区、县(市)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
2、征地调查阶段
区、县(市)政府组织在拟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拟征土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测量、调查等工作,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权人确认后,经有勘测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略) (略) 通过履行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招标工作后统一实施)出具拟征土地《勘测调查成果》。
3、听证阶段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拟征土地涉及的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组卷阶段
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根据《勘测调查成果》拟定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相应图件上 (略) 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鉴于管理平台采用规则包和数字包运行系统,要求具备较高的技术性、准确性,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会审补正率,建议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打包组卷。
5、审查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会审要求组织内部会审,限定5个工作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允许进行第2次补正,仍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将自动做退件处理。
6、缴费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缴纳工作。
7、签批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作方案、勘测调查成果、会审意见、缴费票据、代拟批复等材 (略) 政府, (略) 长签批后, (略) 长审批(审核), (略) 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一次性审批(审核)。
8、下发批复
市政府审批(审核)后, (略) 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使用“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文头纸,按“黑政土(02)〔年份〕第**号”统一编号,加盖“ (略) 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 (略) 自然资源厅”文头纸,按“黑自然资预审字(02)〔年份〕**号”统一编号,加盖“ (略) 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预审专用章(02)”。
七、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 (略) 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 (略) 管用地审批事项的组卷上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业务培训
(略) 、区县(市)沟通反馈机制,及 (略) 管用地审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对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能力和用地保障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机制
要本着责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区、县(市) (略) 直相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在实施履行受托职权工作中,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内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办部门分工负责机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调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严控“批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负 (略) 受托审批(审核)职责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 (略) 政府报告。
《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20〕10号)于**日公布实施。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略) 领导职务做出调整,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2〕24号)要求,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 (略) 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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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略) 人 (略) 政府委托
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
(略) 政府《关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 (略) 政府令第2号),为 (略) 政府创新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顺利 (略) 政府委托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依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人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 (略)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最 (略) 场主体活力的总体部署, (略) 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为中心, (略) 政 (略) 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工作要求, (略) 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委托职权的承接工作,确保在履行受托职权过程中,能够“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略) (略) 级审批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政府令第2号、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明确的实施范围和受托职权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机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承担受委托机关履行委托职责的相应责任。
四是坚持统一规范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审核)行为,明确办理条件、组卷清单、报批流程和审批(审核)标准,省市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规范化模式。
三、受托职权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 (略) 政府实施,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二)哈尔滨中 (略)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审核职权,由省政府 (略) 政府实施,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 (略) 级 (略) 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四、权责与义务
(一)市政府责任
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政府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 (略) 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 (略) 政府委托的出庭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负责管理“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和“ (略) 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
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负责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按照规定负责将用地审批(审核)结果在规定的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具体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负责准备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答辩意见; (略) 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及审批(审核)工作;负责管理“ (略) 自然资源厅”空白文头纸和“ (略) 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02)”。
(三)财政部门责任
(略) 省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为顺利承接实施委托职权创造条件;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区、县(市)政府责任
负责组织征地报批前的土地及地上物的调查、确认等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按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准备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因报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五、组织机构
(略) 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 (略) 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承接和实施工作。
组长:市长
副组长: (略) 长(城建和农业)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略) (略) 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实施流程
(一)城市批次、实施方案用地审批(审核)
1、预公告阶段
各区、县(市)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
2、征地调查阶段
区、县(市)政府组织在拟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拟征土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测量、调查等工作,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权人确认后,经有勘测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略) (略) 通过履行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招标工作后统一实施)出具拟征土地《勘测调查成果》。
3、听证阶段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拟征土地涉及的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组卷阶段
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根据《勘测调查成果》拟定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相应图件上 (略) 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鉴于管理平台采用规则包和数字包运行系统,要求具备较高的技术性、准确性,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会审补正率,建议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打包组卷。
5、审查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会审要求组织内部会审,限定5个工作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允许进行第2次补正,仍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将自动做退件处理。
6、缴费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缴纳工作。
7、签批阶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作方案、勘测调查成果、会审意见、缴费票据、代拟批复等材 (略) 政府, (略) 长签批后, (略) 长审批(审核), (略) 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一次性审批(审核)。
8、下发批复
市政府审批(审核)后, (略) 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使用“ (略)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文头纸,按“黑政土(02)〔年份〕第**号”统一编号,加盖“ (略) 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 (略) 自然资源厅”文头纸,按“黑自然资预审字(02)〔年份〕**号”统一编号,加盖“ (略) 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预审专用章(02)”。
七、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 (略) 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 (略) 管用地审批事项的组卷上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沟通反馈和业务培训
(略) 、区县(市)沟通反馈机制,及 (略) 管用地审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对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能力和用地保障服务水平。
(三)强化责任机制
要本着责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区、县(市) (略) 直相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在实施履行受托职权工作中,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内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办部门分工负责机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调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严控“批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负 (略) 受托审批(审核)职责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将自检 (略) 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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