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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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方案

文昌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自然和资源规划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 (略)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清单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918)号文件精神,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时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有 (略) 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以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为原则, (略) 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作,构建务实管用、高效便捷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村庄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不在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点内,包括单个项目和打包项目。

单个项目指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层高不超过3层(≤12米)的文化体育类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排水设施、村内道路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农村产业发展类设施(详见简易审批清单)。以上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打包项目指对涉及多个村庄的文化体育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农村农业发展类设施(详见简易审批清单)以镇进行打包合并为单个项目,打包后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

1.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方式(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即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将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编制、行业审查、施工图设计等常规工程项目多个环节压缩变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一个环节,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一般应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平面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属地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注: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核)

2.对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属地镇政府出具项目用地权属、规划情况。如企业投资涉及多个乡镇需打包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完成前述手续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投资备案手续,自行组织项目建设,属地镇政府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和监管工作。

3.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不委托监理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委托审批权限

对适用简易审批的单个项目,审批权限委托各镇人民政府,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简化申报材料,实行受理、审查、办结一体化审批,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建设, (略)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推广应用,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于打包的村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简易审批。

(三)落实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情况如下:一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鼓励各镇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优先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

(四)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

1.决策过程。镇、村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注重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2.实施过程。对镇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个村庄建设项目,镇政府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建设单位。鼓励建设单位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属地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监管。

3.建后管护。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属地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拥有,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管护”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其中,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 (略) 财政局予以保障,鼓励由村级组织和村民负责管护;准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运行的,通过财政补助、使用者付费、社会筹资等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村级组织和村民要分担管护经费,参与管护;经营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 (略) 场化方式从经营收益中落实管护经费。鼓励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管护经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在公共显眼位置予以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通过成立使用者协会、采取“门前三包”、引导受益农民认领等形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项目监管

1.健全监管机制。各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村民决策监督机制、公开公示机制、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加强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资金规范管理。

2.规范工程验收。村庄简易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属地镇政府,由镇政府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验收通过后项目即可投入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所发生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建设相关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备案,属地镇政府应做好项目规范建档工作。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不按验收要求完成整改的或无法进行整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再支付合同尾款。对违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单位,要严肃追责。凡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并纳入黑名单,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采用简易审批模式建设村庄项目,施工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村庄建设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镇政府、市行政审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各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用地、规划进行业务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进行指导。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镇政府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推行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争取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略) 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清单

附件

(略) 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清单

一、乡村道路: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路面宽不超过8米的乡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和一般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

二、乡村供水基础设施:独立的村内供水管网设施。

三、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单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污水处理规模不超过300吨/天的单个或打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四、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农村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垃圾分类工具房)。

五、乡村厕所革命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的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公厕运行管护设施。

六、乡村公共环境建设设施:公共绿地、村庄美化绿化和村容村貌提升等乡村公共环境建设设施。

七、乡村生产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畜禽养殖设施、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用工具房、晒谷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及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农村产业发展类设施。

八、乡村文化体育类设施、社区服务类设施(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不超过3层(≤12米)):单个行政村(含农垦社区)球场、戏台、广场、停车棚(场)。

九、农村传统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公庙。

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旅游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民宿内小中型停车场和民宿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餐食区(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文昌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自然和资源规划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 (略)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清单的通知》(琼发改农经﹝2021﹞918)号文件精神,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时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有 (略) 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略)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以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为原则, (略) 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作,构建务实管用、高效便捷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村庄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不在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点内,包括单个项目和打包项目。

单个项目指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层高不超过3层(≤12米)的文化体育类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排水设施、村内道路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农村产业发展类设施(详见简易审批清单)。以上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打包项目指对涉及多个村庄的文化体育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农村农业发展类设施(详见简易审批清单)以镇进行打包合并为单个项目,打包后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

1.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方式(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即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将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编制、行业审查、施工图设计等常规工程项目多个环节压缩变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一个环节,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一般应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平面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属地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注: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核)

2.对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属地镇政府出具项目用地权属、规划情况。如企业投资涉及多个乡镇需打包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完成前述手续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投资备案手续,自行组织项目建设,属地镇政府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和监管工作。

3.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不委托监理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委托审批权限

对适用简易审批的单个项目,审批权限委托各镇人民政府,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简化申报材料,实行受理、审查、办结一体化审批,压缩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建设, (略)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推广应用,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于打包的村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简易审批。

(三)落实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情况如下:一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鼓励各镇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优先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

(四)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主体作用

1.决策过程。镇、村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注重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2.实施过程。对镇政府投资资金的单个村庄建设项目,镇政府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建设单位。鼓励建设单位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属地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监管。

3.建后管护。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属地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拥有,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管护”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其中,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 (略) 财政局予以保障,鼓励由村级组织和村民负责管护;准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运行的,通过财政补助、使用者付费、社会筹资等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村级组织和村民要分担管护经费,参与管护;经营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 (略) 场化方式从经营收益中落实管护经费。鼓励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管护经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在公共显眼位置予以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通过成立使用者协会、采取“门前三包”、引导受益农民认领等形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项目监管

1.健全监管机制。各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村民决策监督机制、公开公示机制、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加强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资金规范管理。

2.规范工程验收。村庄简易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属地镇政府,由镇政府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验收通过后项目即可投入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所发生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项目建设相关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备案,属地镇政府应做好项目规范建档工作。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不按验收要求完成整改的或无法进行整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再支付合同尾款。对违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单位,要严肃追责。凡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并纳入黑名单,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采用简易审批模式建设村庄项目,施工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村庄建设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镇政府、市行政审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各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用地、规划进行业务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进行指导。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好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镇政府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推行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争取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略) 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清单

附件

(略) 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清单

一、乡村道路: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路面宽不超过8米的乡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和一般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

二、乡村供水基础设施:独立的村内供水管网设施。

三、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单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污水处理规模不超过300吨/天的单个或打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四、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农村垃圾分类收集点(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垃圾分类工具房)。

五、乡村厕所革命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的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公厕运行管护设施。

六、乡村公共环境建设设施:公共绿地、村庄美化绿化和村容村貌提升等乡村公共环境建设设施。

七、乡村生产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畜禽养殖设施、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用工具房、晒谷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及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农村产业发展类设施。

八、乡村文化体育类设施、社区服务类设施(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不超过3层(≤12米)):单个行政村(含农垦社区)球场、戏台、广场、停车棚(场)。

九、农村传统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公庙。

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旅游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民宿内小中型停车场和民宿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餐食区(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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