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学会关于报送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的公告
山东省会计学会关于报送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的公告
根据《 (略) 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略) 财政厅研究同意, (略) 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依据
《 (略) 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评审范围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在成绩有效期内(2020—2022年),符合《标准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
外省专业技术 (略)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略) 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函。中央驻 (略) 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 (略) 申报评审的,须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的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本省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 (略) 财政厅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单位,由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公示公布、发放证书。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略) 会计学会,以下称办事机构)复核。
(一)申报人员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方式1:http://**:9000/rsrc;登录方式2: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 (略)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逐级上报。
(三)呈报部门需与“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略) 及以下单位,市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呈报部门;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呈报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呈报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为呈报部门。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先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信息采集的申报人员,在“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个人账户后,相关申报信息将从信息采集系统自动提取,无需个人填报和上传附件,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继续教育等。为保证个人申报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未采集的申报信息,须在“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填报《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和公示。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仅提供一次修改机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对弄虚作假的一经退回,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因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其他事项。经办事机构复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打印《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呈报单位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申报材料中如有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请一并寄送。《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11月25日—12月20日,网上申报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网上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0531—*、*、*
邮寄地址: (略) 市中区济大路3号2307室
邮政编码:*
六、评审费用
评审费用实行网上缴费,申报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应及时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进度并按提示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过时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申报纪律和责任
申报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报人员对本人的申报行为负责,承诺填写的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申报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推荐程序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有关组织或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略) 会计学会
**日
根据《 (略) 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略) 财政厅研究同意, (略) 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依据
《 (略) 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评审范围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在成绩有效期内(2020—2022年),符合《标准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
外省专业技术 (略)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略) 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函。中央驻 (略) 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 (略) 申报评审的,须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的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本省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 (略) 财政厅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单位,由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公示公布、发放证书。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略) 会计学会,以下称办事机构)复核。
(一)申报人员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方式1:http://**:9000/rsrc;登录方式2: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 (略)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逐级上报。
(三)呈报部门需与“ (略) 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略) 及以下单位,市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呈报部门;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呈报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呈报部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为呈报部门。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先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信息采集的申报人员,在“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个人账户后,相关申报信息将从信息采集系统自动提取,无需个人填报和上传附件,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继续教育等。为保证个人申报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未采集的申报信息,须在“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填报《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和公示。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仅提供一次修改机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对弄虚作假的一经退回,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因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其他事项。经办事机构复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打印《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呈报单位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申报材料中如有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请一并寄送。《 (略)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11月25日—12月20日,网上申报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网上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0531—*、*、*
邮寄地址: (略) 市中区济大路3号2307室
邮政编码:*
六、评审费用
评审费用实行网上缴费,申报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应及时登录“ (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进度并按提示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过时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申报纪律和责任
申报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报人员对本人的申报行为负责,承诺填写的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申报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推荐程序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有关组织或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略) 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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