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忠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流程》《吴忠市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吴忠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吴忠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吴忠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流程》《吴忠市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吴忠市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吴忠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为深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略) 排污权交易各环节无缝衔接,实现交易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自治区排污权改革6+1制度体系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了《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流程》《 (略) 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 (略) 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人 (略) 中心支行
附件1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流程
一、征收范围: (略) 范围内初始排污权确权排污单位。
二、征收标准:按照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氮氧化物2000元/吨,二氧化硫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700元/吨,氨氮5400元/吨。
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初始排污权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通知排污单位领取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四)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费。
四、公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
行业类别 | 行业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地址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核发机关 | |||||||
有效期限 | ||||||||
环评批复文号 | ||||||||
缴费通知书 | □自取 □邮寄 | |||||||
邮寄地址 | ||||||||
污染物名称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核定总排放量 (吨/年) | ||||||||
已申请排放量 (吨/年) | ||||||||
本次申请排放量 (吨/年) | ||||||||
填表说明:已申请排放量首次申请无需填写;已申请排放量和本次申请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排放量。 |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受理告知书
受理编号:
:
我单位已收到你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材料:
□1.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我单位正式受理。
受理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使用费(排污权出让收入)
缴纳通知单
缴费人名称 | 缴费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缴费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排污权交易 合同编号 | |||
排污单位名称 | |||
排污单位所在地 | |||
征收品目 | □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交易费 □排污权出让其他收入 | ||
指标名称 | 数量(吨) | 费额(元) | |
二氧化硫(SO2) | |||
氮氧化物(NOx) | |||
化学需氧量(COD) | |||
氨氮(NH3-N) | |||
金额合计 | 小写: 大写: | ||
分配比例 | 自治区 %; (略) %;县(区) % | ||
核定单位(签章) | 开具日期 | 年 月 日 | |
限缴日期 | 年 月 日 | ||
缴费人(签章)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1.集团公司下属排污单位(分公司、项目)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根据缴费主体情况,在“缴费人”相 (略) (集团公司)名称、证件号、地址等信息,在“排污单位”相关 (略) (项目)名称、所在地。
2.缴费人可到排污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3.缴费人超过限缴日期未缴纳的,须向开具通知单的核定单位申请重新开具。
4.本通知一式四联,由缴费人、税务部门、核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留存。
附件2
(略) 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
一、排污权抵押登记申请
贷 (略) 生态环境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抵押登记申请表》;
②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借款人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二、资料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核发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变更登记
1、抵押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贷 (略) 生态环境局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重新签订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五、借款人履行完债务合同的注销登记
1、需提供的资料:
①贷款人关于借款人履行完合同的证明;
②《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③《注销登记申请表》。
审查员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如真实有效给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在附记栏签署注销登记办理日期和办理人姓名,连同《注销登记申请表》归入抵押登记案卷。
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 押 物 | 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包括: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 | ||||
登 记 内 容 | 抵押物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合同号: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审查员: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变更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登记内容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号: 现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号: 审查员: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销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登 记 内 容 | 抵 押 物 | 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包括: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 | |||||
抵押物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合同号: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 |||||
登记证号: | |||||
注销 登记 事由 内容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审查意见: 审查员:年 月 日 | |||||
审核人: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略) 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
一、申请: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通过“许可证变更”模块填写变更内容,上传排污权交易完成相关凭证。
二、受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排污单位变更申请进行受理。
三、审核:对填报内容准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生成证书;对填报内容不准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予以退回,注明需要补充内容及要求。
四、制证:打印制作《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附件4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 (略) 、县两级政府对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收储。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意愿申请纳入政府储备的,参照排污权交易流程办理。
二、收储原则
排污权收储实行新老区别,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三、收储流程
1.提出拟收储名单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的2月28日、8月31日前提出前半年拟收储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名单,开展收储工作。
2.企业基本情况的核实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情况。对已通过国家减排核查核算的关停企业,不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3.可储备排污权的核定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收集管理权限内可储备排污权的相关佐证材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原则进行核定,填写《 (略)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表》,县级 (略) 生态环境局复核。
4.确认与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对县级拟收储排污权的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或现场核实后, (略) 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核定结果反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略) 财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其重新核定。
(略) 生 (略) 本级拟收储的排污权的核定 (略) 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财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定。
5.开展收储
对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无偿收储;对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级生态 (略) (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有偿收储。
6.信息公开
完成收储后,市、县两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变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略)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表
破产、关停、淘汰、取缔企业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关停时间 | |||||
单位地址 | |||||
行业类别 | |||||
经纬度坐标 | 经度: 纬度: | ||||
是否列入国家减排核查核算关停名录 | |||||
现场检查情况 | |||||
储备量来源说明 | |||||
收储方式 | |||||
排污权初核结果(t/a)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相关佐证材料清单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出具关停文件、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变更证明、工商局出具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供水部门出具停电、停水通知(或断电、断水证明);
3.企业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及证明材料、现场关闭照片;
4.排污权核定过程说明材料(有计算的需含计算过程);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批复、执法检查记录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为深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略) 排污权交易各环节无缝衔接,实现交易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自治区排污权改革6+1制度体系相关要求, (略) 实际,制定了《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流程》《 (略) 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 (略) 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人 (略) 中心支行
附件1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流程
一、征收范围: (略) 范围内初始排污权确权排污单位。
二、征收标准:按照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氮氧化物2000元/吨,二氧化硫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700元/吨,氨氮5400元/吨。
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初始排污权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通知排污单位领取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四)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费。
四、公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的数量、价格等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
行业类别 | 行业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地址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核发机关 | |||||||
有效期限 | ||||||||
环评批复文号 | ||||||||
缴费通知书 | □自取 □邮寄 | |||||||
邮寄地址 | ||||||||
污染物名称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核定总排放量 (吨/年) | ||||||||
已申请排放量 (吨/年) | ||||||||
本次申请排放量 (吨/年) | ||||||||
填表说明:已申请排放量首次申请无需填写;已申请排放量和本次申请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排放量。 |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受理告知书
受理编号:
:
我单位已收到你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材料:
□1.排污权核定及使用费缴纳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我单位正式受理。
受理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使用费(排污权出让收入)
缴纳通知单
缴费人名称 | 缴费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缴费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排污权交易 合同编号 | |||
排污单位名称 | |||
排污单位所在地 | |||
征收品目 | □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交易费 □排污权出让其他收入 | ||
指标名称 | 数量(吨) | 费额(元) | |
二氧化硫(SO2) | |||
氮氧化物(NOx) | |||
化学需氧量(COD) | |||
氨氮(NH3-N) | |||
金额合计 | 小写: 大写: | ||
分配比例 | 自治区 %; (略) %;县(区) % | ||
核定单位(签章) | 开具日期 | 年 月 日 | |
限缴日期 | 年 月 日 | ||
缴费人(签章)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1.集团公司下属排污单位(分公司、项目)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根据缴费主体情况,在“缴费人”相 (略) (集团公司)名称、证件号、地址等信息,在“排污单位”相关 (略) (项目)名称、所在地。
2.缴费人可到排污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3.缴费人超过限缴日期未缴纳的,须向开具通知单的核定单位申请重新开具。
4.本通知一式四联,由缴费人、税务部门、核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留存。
附件2
(略) 排污权抵押登记流程
一、排污权抵押登记申请
贷 (略) 生态环境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抵押登记申请表》;
②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借款人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二、资料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核发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变更登记
1、抵押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贷 (略) 生态环境局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重新签订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五、借款人履行完债务合同的注销登记
1、需提供的资料:
①贷款人关于借款人履行完合同的证明;
②《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③《注销登记申请表》。
审查员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如真实有效给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在附记栏签署注销登记办理日期和办理人姓名,连同《注销登记申请表》归入抵押登记案卷。
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 押 物 | 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包括: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 | ||||
登 记 内 容 | 抵押物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合同号: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 审查员: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变更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登记内容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号: 现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号: 审查员: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销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登 记 内 容 | 抵 押 物 | 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 | |||
包括:二氧化硫吨/年;氮氧化物吨/年;化学需氧量吨/年;氨氮吨/年。 | |||||
抵押物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合同号: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 |||||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 |||||
登记证号: | |||||
注销 登记 事由 内容 | |||||
本单位(人)对以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 填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内容由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
审查意见: 审查员:年 月 日 | |||||
审核人: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略) 排污许可证变更流程
一、申请: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通过“许可证变更”模块填写变更内容,上传排污权交易完成相关凭证。
二、受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对排污单位变更申请进行受理。
三、审核:对填报内容准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生成证书;对填报内容不准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予以退回,注明需要补充内容及要求。
四、制证:打印制作《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附件4
(略) 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 (略) 、县两级政府对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收储。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意愿申请纳入政府储备的,参照排污权交易流程办理。
二、收储原则
排污权收储实行新老区别,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三、收储流程
1.提出拟收储名单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的2月28日、8月31日前提出前半年拟收储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名单,开展收储工作。
2.企业基本情况的核实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情况。对已通过国家减排核查核算的关停企业,不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3.可储备排污权的核定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收集管理权限内可储备排污权的相关佐证材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原则进行核定,填写《 (略)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表》,县级 (略) 生态环境局复核。
4.确认与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对县级拟收储排污权的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或现场核实后, (略) 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核定结果反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略) 财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其重新核定。
(略) 生 (略) 本级拟收储的排污权的核定 (略) 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财政局;经公示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定。
5.开展收储
对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无偿收储;对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级生态 (略) (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有偿收储。
6.信息公开
完成收储后,市、县两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变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略)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表
破产、关停、淘汰、取缔企业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关停时间 | |||||
单位地址 | |||||
行业类别 | |||||
经纬度坐标 | 经度: 纬度: | ||||
是否列入国家减排核查核算关停名录 | |||||
现场检查情况 | |||||
储备量来源说明 | |||||
收储方式 | |||||
排污权初核结果(t/a)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核定相关佐证材料清单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出具关停文件、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变更证明、工商局出具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供水部门出具停电、停水通知(或断电、断水证明);
3.企业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及证明材料、现场关闭照片;
4.排污权核定过程说明材料(有计算的需含计算过程);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批复、执法检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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