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松林刮刀锯有限公司)
编号:马自然资规罚字〔2022〕34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H(1-1)
法定代表人:夏松林
地址: (略) 新材料产业园创新路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11月未经批准, (略) 镇来龙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图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034.69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5034.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058平方米的厂房、2栋2432平方米的办公楼、743.55平方米的房屋、455.71平方米棚房及5582.5平方米水泥地坪。
3.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5034.69平方米)按10.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整(¥*.9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 (略) 雨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兵
电 话: 0555-*
地 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编号:马自然资规罚字〔2022〕34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H(1-1)
法定代表人:夏松林
地址: (略) 新材料产业园创新路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11月未经批准, (略) 镇来龙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图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034.69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5034.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058平方米的厂房、2栋2432平方米的办公楼、743.55平方米的房屋、455.71平方米棚房及5582.5平方米水泥地坪。
3.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5034.69平方米)按10.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整(¥*.9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略) 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 (略) 雨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兵
电 话: 0555-*
地 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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