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高纯石英砂、2万吨超细硅微粉、5万吨陶瓷钾钠石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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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高纯石英砂、2万吨超细硅微粉、5万吨陶瓷钾钠石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煌兆 (略) :

《年产5万吨高纯石英砂、2万吨超细硅微粉、5万吨陶瓷钾钠石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3-*-04-02-*)。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8′2.716″,北纬23°16′5.438″。项目租用广西 (略) 场地作为生产场所,项目建设陶瓷钾钠石砂生产线、高纯石英砂生产线、超细硅微粉生产线主体工程,建设原料堆场、运输道路等储运工程,布袋除尘器、沉淀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年产陶瓷钾钠石砂5万吨、高纯石英砂5万吨、超细硅微粉2万吨。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83万元,占总投资的30.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全厂生产废水、雨水收集系统;生产废酸经中和后回用于酸浸,生产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全厂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须采取分区防渗,车间进行防渗设计,防止废水外溢污染地下水;废酸储存区重点防渗区域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堆场、成品仓库设置围挡、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传输系统采取密闭,并采取硬化地面,设置洗车平台,在物料装卸过程降低装卸高度,加大对厂区运输道路的清扫和洒水频率,对运输车辆进行加盖帆布并限制车速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2.原料加工生产区采用封闭式厂房,破碎、烘干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粉尘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泥渣、废石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给建材企业利用,废钢球等经收集 (略) ,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暂存、转移、处置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规定;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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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煌兆 (略) :

《年产5万吨高纯石英砂、2万吨超细硅微粉、5万吨陶瓷钾钠石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3-*-04-02-*)。项目拟建 (略) 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58′2.716″,北纬23°16′5.438″。项目租用广西 (略) 场地作为生产场所,项目建设陶瓷钾钠石砂生产线、高纯石英砂生产线、超细硅微粉生产线主体工程,建设原料堆场、运输道路等储运工程,布袋除尘器、沉淀池等环保工程。项目年产陶瓷钾钠石砂5万吨、高纯石英砂5万吨、超细硅微粉2万吨。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83万元,占总投资的30.5%。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雨污分流制建设全厂生产废水、雨水收集系统;生产废酸经中和后回用于酸浸,生产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全厂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须采取分区防渗,车间进行防渗设计,防止废水外溢污染地下水;废酸储存区重点防渗区域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堆场、成品仓库设置围挡、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传输系统采取密闭,并采取硬化地面,设置洗车平台,在物料装卸过程降低装卸高度,加大对厂区运输道路的清扫和洒水频率,对运输车辆进行加盖帆布并限制车速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2.原料加工生产区采用封闭式厂房,破碎、烘干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粉尘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泥渣、废石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给建材企业利用,废钢球等经收集 (略) ,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暂存、转移、处置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 2013 年修改单规定;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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