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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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索引号:*08W/2022-37271主题分类:水利
发文机关: (略) 钦南区水利局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09:12:50
标  题:

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钦南水利字〔2022〕240号

(略) 钦南区黄屋屯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贵站**日报来 (略) 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决定成 (略) 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以下简称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项目组组成人员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由以下监督员组成:

组长:黄杏锋 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站长

成员:黎传英 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杜兴隆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技术员

二、监督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等。

三、主要职责及权限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对本工程行使强制性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

(一)对发现的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可采用通知书、通报等方式印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由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

(二)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的,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的,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项目组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停工的建议。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查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

(三)对施工质量与安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监督项目组有权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建议更换人员或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监督措施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本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举报电话: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0777-*(邮箱:*@*63.com);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0777-*、0777-*;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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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8W/2022-37271主题分类:水利
发文机关: (略) 钦南区水利局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0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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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钦南区水利局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的通知

钦南水利字〔2022〕240号

(略) 钦南区黄屋屯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贵站**日报来 (略) 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申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决定成 (略) 钦南区那甘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以下简称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项目组组成人员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由以下监督员组成:

组长:黄杏锋 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站长

成员:黎传英 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助理工程师

杜兴隆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站技术员

二、监督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等。

三、主要职责及权限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对本工程行使强制性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

(一)对发现的一般质量与安全问题,可采用通知书、通报等方式印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由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

(二)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的,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的,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项目组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停工的建议。质量与安全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查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督机构。

(三)对施工质量与安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监督项目组有权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建议更换人员或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监督措施

本工程监督项目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本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本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举报电话:钦南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0777-*(邮箱:*@*63.com);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0777-*、0777-*;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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