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索 引 号:/2022-1429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后四类对象要同时满足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低保边缘家庭一经认定,可获得专项救助政策。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救助对象: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以内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支出型困难家庭一经认定,可获得专项救助政策。
五、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救助标准:
小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 (略) 低保标准的4倍;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2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4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5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12倍;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12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48倍。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六、“单人保”政策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七、“低保延退”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时应当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索 引 号:/2022-1429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后四类对象要同时满足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低保边缘家庭一经认定,可获得专项救助政策。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救助对象: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以内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支出型困难家庭一经认定,可获得专项救助政策。
五、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救助标准:
小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 (略) 低保标准的4倍;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2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4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5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12倍;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不 (略) 低保标准的12倍,不 (略) 低保标准的48倍。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六、“单人保”政策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七、“低保延退”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时应当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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