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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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一、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全文见附件)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审环准〔2022〕26号

**

2

关于 (略) 综合生产车间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2号

**

3

关于天津乐纯 (略) 细胞灌流培养器专用装备研发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3号

**

4

关于新建特种油脂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4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一、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全文见附件)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审环准〔2022〕26号

**

2

关于 (略) 综合生产车间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2号

**

3

关于天津乐纯 (略) 细胞灌流培养器专用装备研发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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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新建特种油脂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保自贸环审〔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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